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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申报罚款】典型案例|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了5例环境违法案例

时间:2023-03-27 23:46: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同意后,对此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魏某某(个人塑料加工点)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前辛台村的魏某某(个人塑料加工)利用渗坑排放清洗塑料废水。沈阳泽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渗坑中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20210404-3)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10毫克/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限值19.2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防治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的规定,确认情节严重,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已经诉至法院,当事人一审败诉。

案例五:沈阳市铁西区可心小杨钣金喷漆修理部喷漆设施查封案

沈阳市铁西区可心小杨钣金喷漆修理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37号312号,铁西生态环境分局于 2021年3月1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喷漆作业未设置异味处理装置,废气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铁西分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西改决字[2021]第012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查封。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违法喷漆设施予以查封,铁西分局先后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沈环查(扣)决〔2021〕第 005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西罚[2021]014号),对该单位喷漆用的设施及漆料实施了查封并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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