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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申报罚款】沈阳法库法院首次处罚伪造证据的行为

时间:2023-03-06 06:31: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帕库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林主任审议了林某和郭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由法庭宣判,并对被告郭某伪造股东名单提交法院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这个决定是帕库县法院第一次作出的。

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向法库县法院提交了原告林某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名册,经过审查,该股东名册是伪造的。郭某虚构林先生已成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其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的规定,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

在这一事件中,被处罚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公正的审判,还影响了对司法尊严的践踏。陈林表示,在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法库县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维护诉讼的正常秩序,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审判,并以实际行动实践“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承诺。

郭某在原告发行前全额缴纳了罚款。

资料来源:辽宁法律报

张哲记者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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