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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委托协议】以虚假意义实施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时间:2023-03-22 20:38: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点:本案债券转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人是债券转让和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实际上是双方签订的另一个借款合同的一部分。关于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的意思是假的,所谓的债权转让金应被认定为另外签署的010-。案例索引《借款合同》 [(2020)最高法民信7094号]争议焦点:虚假意义上实施的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行为是否有效?

二审判决认为《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和《债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驳回从《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江西银行南昌新建地返还债券转让金和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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