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门|视力胡建勋
实际上,在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各种因素,合同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项目下的权利义务,有时只能转让债权,有时只能转移债务,有时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性转移。但是,不管是什么性质,这一转移行为都必须合法。
债券转让是债务转让的一种形式,是指债务关系当事人通过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务对象和内容的情况下改变债务主体的债务的转移形式。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非金钱债券,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金钱债券的,不得对抗第三方。
从该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债券转让的范围原则上除了三种情况外,都可以转让。根据债券的性质,不能转让意味着这种债券往往是基于特定关系之间的信任,或者是对特定人有特殊信任的债券关系(例如收养合同,或者是基于选定演员表演活动的合同)。此时通过债权转让变更合同主体,也会丧失合同成立的基础,这种合同的债权转让一般不会被法律承认。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履行债权债务的主体限于对方,此时再次转让债权的,更容易理解为,只要不违反第一款和第三款,即使通知对方也不会发生效力。除非债务履行者承认这一点,否则应视为对双方合同的变更。例如《民法典》第421条“最高金额抵押债券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金额担保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以此为基础,委托合同一般应该是不可转让的类型。原则上,确实如此,但实务中有转让委托合同,难道所有转让行为都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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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并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制作一部电视剧。这部电视剧的剧本再创作制作、制作周期计划等由A公司确认后,由B公司负责实施。B公司提交的制作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经A公司批准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A公司将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B公司支付制作费用。开机前,如果B公司提供的最终剧本超过30次,并通过A公司的批准(A公司的批准并不免除B公司对剧本再创作的所有法律责任),则本合同将根据B公司提供的最终布景数委托制作。最终,广电总局发行的《发行许可证》篇是超过B公司提供的最终本集数量的部分,A公司将按单集制作费用的70%向B公司支付超集制作费用。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拍摄了这部电视剧,向A公司提交了资金使用计划和演员案例表,此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制作费和演员费用4000多万韩元。此后,这部电视剧通过国家广电部门的审查获得了发行许可证,审查最终集数为33部。此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同意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产生的实际债权全部归C公司所有。从债权转让之日起,C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结算、偿还债务或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协议签订后,B公司将电视剧母带交给C公司保管,付给对方钱后及时传达电视剧母带。同一天,B公司向A公司发送了债券转让通知。
在此事件中,B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笔者将在下文叙述。
本文案例选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岛敏话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