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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委托协议】法院如何承认普通破产债券确认纠纷中确认债券异议的诉讼主体?

时间:2023-02-16 14:34: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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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所列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在一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如何认定债权异议所诉讼主体?此次法信干货刑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权威观点,供读者参考。

法信裁判规则

1.债权人对管理人拟定的债权表有异议,依法有权对破产债权提出异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和浙江源泰玻璃有限公司、泸州市罗氏康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点:在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公正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中各项权利的特别规定。债权人填写的债权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表时,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权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依法提出破产债权异议。

事件编号:(2017)浙江08民初97日

审判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络发布日期:2018-05-24

2.公司的债权人对管理层审查的债权金额有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子兴和重庆民资有限公司的一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案例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所列债权提出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对公司管理者审查的债券金额提出异议,并向受理公司破产申请案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编号:(2017)中民话478号

审判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络发布日期:2019-11-20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证券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案例要点:债权人对债权表上登记的债权有异议,债权人应当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债务人和管理者可以陈述意见。确实不能解决异议。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案例解读本》,法律出版社规定中心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债权人对经营者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起诉经营人——槟城钒和昆山远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山远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以外的破产企业

案例要点: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债权人对管理者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因为债权债务界发生在债权人和破产企业之间,破产管理界被法院依法指定为管理人,债权人应该起诉破产企业,而不是管理者。

案件编号:(2017)数0583民初14987号

审判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络发布日期:2018-12-24

法信权威的观点

1.债务人可以直接提出异议债券确认诉讼

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提出债权异议的权利,但债务人能否直接提出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笔者认为债务人可以直接起诉。原因如下。

一、企业破产法包含一定数量的实体法规范,但不否认集体偿债程序的公法属性,因此要遵守“法律不明文规定”的基本准则,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是管理者的法律责任,不能突破。但是,当债券确认程序仍然不能解决债券异议时,企业破产法允许债务人直接提出异议,并将争议内容提交法院。

第二,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技术操作要灵活掌握。允许债务人提起异议债券确认诉讼,只是允许债务人将纠纷提交法院,并不否定管理者代表参与诉讼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作为被告的具体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管理者也必须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案件中债务人强烈反对管理人出庭,但管理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而是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出庭与否不受债务人意志的影响。同时,管理者是独立执行破产事务的人,不仅代表债务人的利益,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因为与债务人的观点不一致而否定债务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最后,逐件收取诉讼费更合适。《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对于异议债券确认起诉,如果再次按照确认起诉要求收费,重复收费的嫌疑将不可避免。如果不考虑重复收费,债务人根据诉讼表金额承担诉讼费,必然会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负担的话,诉讼费用会超过债权人可以得到的财产分配额等不合理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用太低可能会过小,管理者为了摆脱责任,可能会将简单的债券确认诉诸诉讼。实务中,应该加强诉讼费用分配,作为加强对管理层评价的手段。

(摘自卢金伟,王晓丽《债务人能否直接提起异议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报》 2018年11月15日第7版。)。

2.索赔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和诉讼主体

(一)债务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与管理者无关,特别是在进行改组、和解

程序,代表着不同利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故应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场合,债务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异议人时,债务人可将其他异议人吸收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共同原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7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债权确认诉讼是否由管理人代表进行?如果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此项诉讼,则将使管理人陷于自己审查确定的债权又由其自我否认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是相当尴尬的,其意志任务是难于完成的。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学者认为,在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人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此项诉讼不能由管理人代表,而应由债务人权力机构决定其代表进行诉讼。

(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对此已经取得共识,不必赘述。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如还有其他异议人否认其债权的,债权人可将其他异议人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异议债权人对受到异议债权提起确认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辩权利。因为,当事人使破产财产分配额增加的行为相当于保全债权的行为,所以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行使其代位权。这里的代位权不仅有民法规定,而且是以债权人的异议权为内根据的破产法上特有的权利。“由于其不是基于异议之原因和各债权者所属之个人理由,而仅仅是主张债务者所属的债务消灭原因,所以,援用时效,将清偿、抵销、免除等一律作为债务消灭之原因,在这种债务者可以主张权利的范围内,各债权者可以代位,将其作为异议的理由主张权利”。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人,他们可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摘自刘子平:《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0期。)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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