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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工伤申报】你对工伤事件了解多少?

时间:2023-03-21 17:07: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p>三、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周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审宣判后,JF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JF公司上诉称:本案是被上诉人周某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引起的工伤,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还是工伤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都是因周某某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无法工作而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的款项,现误工费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故不应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被上诉人周某某遭受工伤,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因JF公司已为周某某缴纳了社保,故周某某可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上诉人周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上诉人JF公司应当支付周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周某某因工伤休息35天,应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而享有工资,一审酌定JF公司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7028元并无不当。关于JF公司认为周某某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

1.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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