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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工伤申报】员工遭遇工伤后,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就不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3-02-26 13:43: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指导: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领取工伤补偿和伤残津贴,必须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协商补偿等程序。

工伤认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家属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动部认定,工伤认定有规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期满后不能认定。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单位如果不想赔偿,就拖着工作人员不让承认工伤,申请时效过后就不能承认工伤,所以不需要赔偿。是这样吗?看下面。

案例

刘某于2011年进入成都一家私人汽车修理厂做机械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障。

2012年7月5日晚,刘柳在修车时左手无名指被压下,送往治疗后被诊断为无名指骨折,切掉了两根手指。

汽车修理厂老板没有给刘买社保,所以如果举报工伤,工伤补偿全部由汽车修理厂承担,因此推迟了工伤认定申请。

治疗恢复后一个月,刘某回到汽修厂上班,总经理答应刘可以继续在工厂上班,不释放刘某。

此后,刘军多次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伤事件,但总经理因各种原因被推迟。

总经理到2013年8月为止,还没有把医疗团证明书等资料给小马,但现在工伤申报已经过期一年了。

小刘收到资料后,向当地劳动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被通知申请时效已过。

于是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汽车修理厂没有提出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未付、加班工资未付、工伤补偿的要求。

仲裁裁决在成都市一家汽车修理厂,刘某支付劳动合同的双重工资、加班工资等共计6万多韩元,补充了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的社会保险。没有工伤认定,所以不支持刘某的工伤赔偿要求。

小刘不服判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定结果显示,小刘属于工伤十级障碍,相关赔偿全部由汽车修理厂承担。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并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调整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申请认定工伤事故,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2)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员受伤程度等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因职工或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应认定为职工或近亲属本人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

(2)个人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的理由;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让我再举一个例子。

[案例介绍]

2011年4月,陈某加入江苏吴江的一家纺织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个月后,陈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了。但是纺织公司按照规定,在陈某受伤后30天内没有向当地人民社会局报告工伤事件。得知此事后,陈某仍然没有向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是直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

其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吴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后,纺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一审、二审,苏州中院于 2012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陈某向吴江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陈某的申请超过了一年的申报期限。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由纺织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各项主张的成立建立在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之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陈某起诉要求确认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其相应费用,未提交工伤已经认定的证据,于是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陈某不服一审裁定,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近日,苏州中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点评】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明显的过错,由此导致的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后果亦由陈某自行承担,故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起诉。

此外,陈某虽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请导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其仍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向纺织公司主张权利。

需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陈某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陈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相关知识: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因而该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幸遇到工伤的话,在治疗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去工伤认定,因为关系着我们的权益。若还有问题,私信小编咨询。

来源 | 纵联企服、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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