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认证进项忘记申报】发票认证后忘记申报进项税扣除怎么办?

时间:2023-03-16 13:30: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财务负责人在发票认证后下个月申报时,经常忘记申报扣除进项税。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否可以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617号)》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扣除申报或审计对应申请的,不能用作合法增值税税收抵免凭证,也不能计算进项税抵免。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日)的规定,从10、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通过认证或注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款书,应在发行之日起360天内向主管国税厅提交《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审计比较。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发行的增值税税证明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617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纳税证明已经认证或收集了上报信息,但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扣除。实行纳税辅导期间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优先应对后扣除”管理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纳税证明审计应对结果一致,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扣除的,属于发生实际交易、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进项税扣除额。

本公告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原因,增值税纳税证明未能按期申报扣除的,也按照现行增值税纳税证明申报扣除相关规定执行。

我相信这里有很多想学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二号,私信[学习]可以收到整个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此外,还可以使用15天的免费考试课程!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