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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了】错过了一年的工伤报告期,工作人员还想方设法得到赔偿

时间:2023-03-14 04:01: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审判要点:雇主和劳动者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损害责任纠纷主张赔偿。

案例介绍:

丹于2018年2月28日与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运营工,工资标准为每月2050元。

2018年3月7日凌晨5点左右,丹某在 工业园区工作时被叉车撞伤。丹某受伤后,当天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区医院接受了门诊治疗。

从2018年3月8日到2018年4月6日,丹某住院29天。

从2019年4月3日到2019年4月23日,丹因内部固定住院20天。

2019年8月5日,丹某向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在丹某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提出工伤申请,因此,如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不受理决定书。

此后,丹某要求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韩元、误工费12300韩元、护理费15288韩元、营养费4500韩元、交通费2000韩元、鉴定费980韩元、精神损害赔偿。

在法庭上,公司主张丹某应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根据短毛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和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短毛期间、护理期间和营养期间。该鉴定中心认为,丹的错误期间为180天,护理期间为90天,营养期间为90天。丹花了980韩元鉴定费。

另外,丹某的受伤是左内踝骨折、左脚第一指骨骨折、左脚和前爪撕裂骨折、左脚第一楔撕裂骨折、左脚第一、二、四跖骨基底撕裂骨折、左踝皮肤裂伤手术后、左踝皮肤挫伤、双脚挫伤、右踝挫伤公司已经支付了丹某的医疗费和两笔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中薪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丹某也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违反了法定义务,丹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受理,所以丹某在本案中根据劳务提供者的受害者责任纠纷主张赔偿是不合理的。公司主张丹某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根据有关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方造成员工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现方面某主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丹某的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丹某共住院49天,按每天100元计算,金额为4900元。营养费,鉴定方某的营养期为90天,丹某坚持每天按50元计算,这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由法院支持,金额为4500元。开工费,鉴定方某错误的工期为180天,公司已将此期间内的工资支付给了丹某,丹某没有相应的开工室,丹某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护理费,鉴定方某的护理费为90天,丹某住院49天,护理费公司已经支付了丹某,所以丹某主张该期间内的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其余41天的护理费,丹某提出证据证明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等,丹某主张根据天津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度60912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由法院授权,收取6842.17韩元。交通费,根据丹某的实际支出,法院酌情考虑600元。鉴定费,根据丹某提供的票据,数额为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丹某受伤的严重性,丹某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丹的损失共计1782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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