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并确认为职业病,所在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并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调解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并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调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伤认定事项,并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
首先,要确认工伤认定提交时间是否真的过去了。
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开始时间规定为“事故伤害发生日”,工伤发生后伤害结果不会立即发生,过了一段时间才实际发生,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开始时间应以工伤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2.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申请工伤的时间为1个月,劳动者申请工伤的时间为1年。对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如果一年以上后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就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要明白,如果法律一年以上没有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就不能受理。
3.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己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迟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二、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工伤申请的法律义务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工伤职工也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也只会不再适用,因此不能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仲裁解决纠纷。如果部门不赔偿,工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如果错过工伤举报时间,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仲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