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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2020】关于强制验证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通知

时间:2023-03-13 18:54: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于强制验证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通知

电动车充电桩作业单位(企业或个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要求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例证监[2022] 69号)文件精神,对航天市区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安装的充电桩进行操作前强制验证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将强制性检定电动车充电桩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强制验证范围。对直接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贸易结算用充电桩(包括电动汽车交流充电器和电动汽车非汽车充电器)进行强制验证。家庭或单位内部使用等不为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不包括在强制检定中。

第二,记录,检查。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登记、记录和报告检查。在备案和申报过程中,数据记载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虚假检查、逾期未检或脱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负责。

三、核查和非法处理。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对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安装的充电桩实施运营前,必须申请强制检定。没有经过检定或检定的人不能使用。发现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2022年12月31日之前运营的充电桩,确保在一个验证周期内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考试申请途径。各充电桩运营单位应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强制检定业务计量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文件,并申请检定(见附件)。只有在性计量测试科学研究院实施强制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要如实报告备案单位强制检查范围内的充电桩信息,根据强制检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安排专职人员做好配合工作。不能以拒绝、回避、临时停用等方式妨碍强制验证工作。未通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维修或更换设备,并申请复验。

五、检查收费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收取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费用。

禹州市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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