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企业应以货物通关出口日(出口货物报关单“仅限出口退税”的出口日期为准),从下个月到次年4月30日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受理相关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豁免退税和豁免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征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款(免税)税,或未发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收取税单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申报出口退款(免税)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汇款或不能办理汇金手续,可以在办理汇金或不可兑换手续后申报退款(免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一)纳税人对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接收证明与电子信息或证明内容不一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款(免税)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取消出口退款。如果同时收到纳税证明和相关电子信息,就可以申报退款(免税)税。
(二)纳税人因未收到出口退款(豁免)税收相关文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款(豁免)税收或开具《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的情况下,不能取消出口退款(豁免)税收延期申报,停止提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关证明,如果同时收到税收证明和相关电子信息,则不能退款(
以上三项政策是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管理规定,申报期限尚未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