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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2020】海关总署就新修订的《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3-02-26 01:49: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巩固官检工作融合成果,推进官检工作融合,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适应海关通关工作的新要求,优化通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不断优化外贸还款镜。海关总署开展了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申报管理规定》 《报检规定》 《修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特点

与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稿具有以下特点。

结构改造,文本合理化,提高了立法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效应。原告将原来的《申报管理规定》 《申报管理规定》 《报检规定》合并为新的《修撤管理办法》,删除了三条规则中的重复部分,将原来的三条规则共80条优化为新版本的42条规定,压缩了近一半

从制度角度固化了与申报相关的海关改革成果。意见稿深入整合了《申报管理规定》 《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相关内容,吸收了“统一申报”、“第二阶段申报”等主要改革措施。

规范优化通关程序。征求意见稿,合理调整现行通关程序,进一步规范通关程序,删除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内容。

主要变化

与目前的《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主要变化。

1.将检疫法增加为立法依据和涉检案件的处罚法律依据。

2.从《申报管理规定》整体整合了货物申报的相关内容,删除了原来与《报检规定》重复的内容,并在事前申报的同时优化了检疫申报时限。删除对索赔证明的时限要求,不再对有特殊检验检疫监督要求的商品规定预先检验时限的具体要求。

3.适用范围的变化《申报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申报申报单”,将修改和撤回申报单纳入适用范围。

4.海关以电子数据申报书为主,将纸质申报书申报格式列为特殊情况。

5.将提前申报期限从3天延长到7天,进一步提高认证企业的“获得感”。

6.增加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出口货物,必须在出口申报完成前进行监督,并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条款。

7.反映了现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删除、增加或修改了相关条款。例如:1)删除了“申报(检查)企业登记”、“出具申报书证明”等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内容。2)“经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委托的通关企业免于提交相关文件”的补充,贸易便利化程度提高,海关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减免部分附件文件。3)修改了“海关申报单须由进出口货物取得发货人的签名和盖章,并附有相关证明”。“因为根据海关要求,在现行工作中,有时可能不提交附件文件。

8.需要代理通关企业合理审查的证明文件,应添加《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检验检疫证明》,融入进口签证业务,企业申请证明的,委托人申报时,提交相关证明和证明。

9.增加了“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必须在海关受理申报日有效”的条款,明确了许可证的有效期。

10.“进出口货物的接受人、委托的报关企业必须保证所附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凭证扫描件格式必须符合海关要求,并按照规定保存相关纸质文件。”海关审查过程中需要检查纸质文件的,进出口货物的接受者应补充提交纸质证书的条款。

11.增加了必须依法实施检疫的进出口货物(如申请质量检查、申请破损鉴定、申请重量(数)数量鉴定等)的文件。

12.增加了主体、形式、申报日期确定、申报时限等“第二阶段申报”相关条款。

13.修改了补充申报相关条款,扩大了补充申报范围。除了补充申报单外,还可以补充其他进出口证明。

14.修改《申报管理规定》内容,纳入意见稿,将撤销申报书的相关条款特别纳入意见稿的第五章。明确的“第二阶段申报”申报单、修改出入境申报单、执行取消参照章;

15.“税号”为“商品编号”,“税则分类”为“商品分类”,“收货人”为“进出口货物的出口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口保税区”

安永的观察和建议。

1.海关总署此次修改《修撤管理办法》等三部规定,构成意见书,是中国海关实现以下目标的必然要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海关,通关效率高,通关成本低,经营环境更好,监管严格,服务进一步优化。海关原管理责任的实现及

检验检疫管理职责进一步深度融合,达到“1+1﹥2”监管效能,打造更为先进、在国际上更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制和机制;
  • 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业务制度、规范通关作业。
  • 2.海关申报是一项系统性、基础性工作,按照《申报管理规定》以及海关其他规范申报的要求进行申报,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和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而言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违反海关申报规定或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给企业进出口业务造成很大影响;

    3.建议相关企业,认真研讨征求意见稿,评估其正式生效后可能对企业现行海关申报相关操作及流程带来的影响,做好调整相关操作和流程的准备工作。新版《申报管理规定》预计在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因此,企业还有比较充足的准备时间。如有合理诉求或修改建议,可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12月3日)前,及时通过规定方式向海关反映;

    4.注意按海关规定保存好纸质随附单证。虽然大部分情况下,海关申报时只需上传随附单证的扫描件,但按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仍然要保存相关纸质单证,而且海关认为必要时,应当补充提交纸质单证;

    5.建议关注新增的与进出口检验检疫相关的条款,并提前进行与之相关业务及申报工作的自检和评估;

    6.定期自行开展与海关申报相关的内部审计或自查,或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海关申报相关的健康检查或合规性审阅,对企业自身海关申报相关的活动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消除或降低因海关申报引发的合规性风险。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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