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减税要求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时,无需连同申报单一起提交附件资料,也无需在申报单上直接填写减免信息来提交文件。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从3%到2%缴纳增值税时,无需再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2条,纳税人可以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至2%征收增值税的简单方法,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用简单的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2%的征收率征收,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选择了3%到2%缴纳增值税的简单征收,需要填写三张表格。
(1)增值税纳税申报单附件资料1(当前销售情况详情)第11行“3%征收率的商品和加工维修劳务”在第3至第4列“其他开票”列填写3%普通发票销售(适用)税额,相当于第9列“总计”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1、减税项目”栏“减税特性代码和名称”选择“01129902/已固定资产减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4列“本期实际税额扣减额”:本期实际税额扣减额填写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此列中的每行 3列对应于每行,一般纳税人填写此列时的第1行“合计”列数=申报单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3)主表第5列“(2)用简便的方法计税”填写纳税人的本期,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第21栏“用简单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目前用简单计税方法计算和缴纳的增值税。第二十三栏“征收应税扣除”填写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法实际贷记的增值税应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