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买房地产,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认证8000000韩元,税额720000韩元。
分析:根据第39号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起,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号(财税[2016] 36号印发)第1条第(4)款1分,第2条第(1)款1点暂停。
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购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进项税额,应填写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现行进项税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对应的列,还应填写该表第9列“(3)现行房地产购置使用的纳税证明”。
1.该企业于2019年6月(纳税所属期间)向《附列资料(二)》申报如下:
2。该企业2019年6月(纳税所属期间)主表填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