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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非常详细的《增值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报告教程!(最新)

时间:2023-02-07 06:13: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目前购置税明细) (见下文)和具体如何报告。

非常详细的编写说明:

(一)“纳税所属时间”、“纳税人姓名”的记载是同股票。

(二)1 ~ 12栏“1、申报扣除的进项税”:分别反映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并在本期申报扣除的进项税。

1.第1栏“(a)符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符合当前申报扣除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此列应等于第2列“当前认证匹配和当前申报扣减额”和第3列“以前的认证匹配和当前申报扣减额”数据的总和。

2.第二列“其中:本期认证一致、本期申报扣除额”:反映本期认证一致、具有本期申报扣除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一栏的其中一栏,本栏目前期间认证一致,只填写本期申报扣除部分。

适用于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目前适用于申报扣除额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列在本栏中。

3.第三列“以前认证匹配,现在申报扣除”:反映以前认证匹配,现在有申报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间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通知的审计匹配结果通知和详细列表中规定的审计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此列。本栏是第一栏中的其中一栏,前一期间认证一致,只记载本期申报扣除部分。

4.第4栏“(2)其他代扣税证明”:对于目前反映申报扣除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代扣税证明。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赠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包括农产品批准扣除的进项税)、扣缴税款完税证明、农产品进项税追加扣除和其他政策合规扣除证明。此列必须等于5到8b列的总和。

5.第五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当前申报扣除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照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赠书,先比较后扣除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告知的审计比较结果通知书和详细目录中规定的与审计一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赠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目前在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而获得(发行)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税额”是指=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规定的农产品购买价格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规定的金额11%

在上述公式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获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办法的,填写本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不填写“买断”“金额”。7.第七栏《扣缴税款缴纳证明》:按照现行规定,填写授权扣除的完税凭证中规定的增值税。

8.8b栏“其他”:反映根据规定的本期可以申报扣除额的其他退税凭证。

纳税人根据规定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用途发生变化的下个月,可以用公式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税额”列。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人支付道路、桥梁、闸口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包括财政票据)中规定的收费金额计算的扣除进项税填写在该栏。

9.第9栏“(3)本期用于购买房地产的纳税证明”:按规定用于购买本期房地产,适用2年扣除规定的纳税证明中规定的金额和税额。购买房地产是指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中按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或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产建设工程。

房地产取得、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驻、自建、债务等多种形式取得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此列包含第1列本期购买房地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第4列本期购买房地产的其他税务凭证。

本栏的"金额" "税额" 1栏第4栏,本栏的"金额" "税额"0。

纳税人根据规定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用途发生变化的下个月,可以用公式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税额”列。

这一列的“税额”列=《附列资料(五)》第二列“当前房地产进项税增加额”。

10.第10栏“(4)允许本期房地产扣除进项税”:按照规定反映本期实际申报的房地产进项税。这一栏的“税额”

列=《附列资料(五)》列3目前可扣除的房地产进项税

11.第十一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抵扣证明”:目前填写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明确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12.第12列“当前申报退税进项税合计”:反映当前申报退税进项税合计。根据表中列出的公式计算并填写。

13.8a栏“扣除农产品进项税”:

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 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33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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