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纳税人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作为会计上的损失处理,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为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求该纳税人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特别报告。这个要求有根据吗?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作为会计上的损失处理,可以作为不良损失,但需说明情况并提交特别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的,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1万分之一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但可以作为损失坏账,但要说明情况,出具特别报告。
上述两份中,《特别报告》没有明确规定“由具备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签发”。
第25号公告对需要“发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事项有以下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损毁或变质损失、计税费用的残值和所有者赔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以下证据资料确认:
(四)此损失数额较大(占企业相应资产计税费用的10%以上,当年减少应纳税所得,亏损增加10%以上,下同)的,应当有专业技术评估意见或法定资格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扣除所有者对固定资产亏损、损失、账面净值的赔偿余额后,应当根据以下证据资料确认: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当有专门技术鉴定报告书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特别报告书等。
第四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公司转让资产,或者向关联公司提供贷款和担保,以扣除形成的债券损失,但企业必须作出特别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特别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笔者认为,25日公告第23、24条中提到的“特别报告”如果由纳税人自己出具,可以降低纳税人的费用。
资料来源:蔡继楼
李志源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了取消的税证事项目录(共20个),其中3个项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特定损失扣除额时,应保留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特别报告。
因此,可以看出,第25号中第27、29和45条规定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素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特别报告》不再需要,而是由纳税人持有调查者自行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名确认关于损失的书面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