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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报坏账损失】资产损失发生后,汇兑结算时该如何申报?

时间:2023-02-28 20:19: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产损失不可避免,资产损失发生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申报?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产损失不可避免,资产损失发生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申报?

例如,A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2016年确认应收账款30000元,2017年缴纳3000元不良准备金,2018年发生实际不良损失4000元。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呢?怎么申报?

a公司2017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资产损坏损失3000元

贷款:坏账准备3000韩元

a公司账目有3000元的损失,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提出的不良拨款不能从所得税中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在2017年汇兑结算时,需要通过A 105,000票30行增加3000韩元。

a公司2018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26000韩元

坏账准备3000韩元

营业外支出1000韩元

贷款:应收账款30000韩元

根据税法,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但是账面上影响企业利益的损失只有1000元,所以A公司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要通过A105090票扣除3000元。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由于以前手续复杂、资料尚不完整或汇算清缴形式错误,当年发生的损失可能无法扣除。那么,如果企业上一年发生的资产损失没有在当年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呢?

企业上一年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给予特别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可以追缴对此损失的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此,企业缴纳较多的企业所得税税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课税确认中扣除,扣除不足,可以推迟到未来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6条

也就是说,公司在2017年实际发生的不良损失当年没有扣除的情况下,如果现在要扣除,就必须收回2017年的扣除额,调整当年的应纳税额,超额缴纳的税金可以从追缴确认年度(2018年)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足,并结转2019年以后年度的递延扣除额。

因此,企业要收回这部分过度缴纳的税金,必须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特别申报扣除。

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最好在当年扣除。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扣除,只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就不再提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以在企业持有中进行调查。另外,随着后续管理的要求,申报单上不再区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资产损失特别申报”,但企业必须完全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也就是说,除了跳过提交资料外,其他步骤仍将按照原来的税收规定执行。

在原始税务条例中,对于清单申报项目,必须按会计分类、汇总、汇总数据作为报表保存。

对原税收规定中的特别申报项目,企业应当将逐项(或逐项)记录与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税务资料一并记载,以暂缓调查。

注:原税收规定的清单申报项目和特别申报项目可参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9条和第10条

总之,企业目前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申报,只要通过写报告来享受,相关资料就可以保留。但是,企业上一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当年未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特别申报。否则,无法收回追加缴纳的这部分税金。

2018年企业税汇算清缴是国地税合并后的第一个汇算清缴年度,很多企业对汇算清缴的业务点和申报指标风险感到困惑。特别是尖端企业更加混乱。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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