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平台贷款40万韩元,偿还36个月,年利率为11.59%,根据合同等额本金者,3年利息共偿还75471韩元。河北廊坊的梁智海在贷款8个月后选择提前还款,但本息共偿还451509.21元,“利息”已达到5万多元。
杨志海告诉彭派新(www)。)跟LID说借钱的时候,他签的两份文件换成了五份,其中四份都一样。“同样的字我自己也签不了。显然是被"复制"了。"他没有亲自签字的《付款金额确认书》中有一人承诺,同等本金利息偿还每月需要支付保险费1267.2韩元、担保费12.8韩元、服务费1400韩元,共计2680韩元。
杨志海借了8个月的钱,除了利息外,上述三项费用共追加支付了约21440韩元。除此之外,梁智海发现自己“购买”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份,每月需要支付1267元保险金。
有多名用户与杨志海处境相同,在他们设立的“平安普惠权”郡,已有70多名申诉人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被怀疑再收取这三笔费用,签名被“复制”,捆绑《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或意外险等。
5月9日,平安普惠宣传部职员李丽回答说,在此事上,所有协议处理时,都会通知贷款人。关于多个文件签名的一致性,她说,如果借款人同意多个文件或合同,则多个文件只能签一个名字,并通过平台技术在其他文件上签名。“我只能说,所有客户都知道、确认、需要签署的文件。”
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亨信表示,重点是签名是否伪造,借款人是否知道费用。哥哥信建议借款人不仅可以向鉴定机关申请鉴定文件签名,同时向法院提供对上述费用不知道的证据(如录音等)。
怀疑其他合同上的“复制”签名
2019年5月,购买平安保险后,售货员杨志海表示:“政策后可以申请贷款。”当时做生意正好需要资金,在对方的介绍下,杨志海联系了平安普惠平台业务员王海龙。
“当时他承诺贷款利率低,除利息外没有费用,他给我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书,上面只写着每月还款的本金和利息。”杨志海5月22日表示,在业务人员的面对面指导下,通过在线操作,在《借款合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上签署了两份文件。
《借款合同》上面写着梁智海贷款额400000元,用于经营支出,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1.59%,没有提到利息以外的费用。
“他说,如果以同等本金和方式偿还,每月的贷款利息将根据剩余贷款的本金计算。每月还款额固定为15887.53韩元,其中随着本金还款额比率的增加,利息比重逐渐减少,所以我也没有计算。”他说。按时偿还8个月后,梁智海一共偿还了127100.24元。
由于今年1月31日经营顺利,杨志海提出提前还款,对方告知仍需偿还324408.97元,当天杨志海一次性还清了所有的钱。但是清算后,他越想越觉得金额有问题。“根据合同,同等本金和3年利息共75471韩元,但现在只借了8个月,总偿还额为451509.21韩元,利息已达到5万多韩元。”
咨询业务员王海龙后,对方给他发了《付款金额确认书》份,其中除每月还款本金外,每月还需支付保险费1267.2元、保修费12.8元、服务费1400元、3项费用每月2680元。
对此,事务人员表示,处理时已阐明了上述费用,并有电子版文件。杨志海觉得情况不同,要求对方提供所有相关文件。“他给我五份文件都是我签的,但我当初只签了两个字,一份是《借贷合同》,一份是《征信查询授权书》,其他三份文件根本没见过。”在5份文件中,4份签名的字体、大小、笔锋和细节都一致,怀疑复制了他的签名,其中包括介绍3项额外费用的《付款金额确认书》。
梁智海的文件签名字体都是一致的。本文的照片将提供给回答者。
在70多人的“平安普惠权军”中,多名后卫表示,他们经历了和杨志海一样的情况。
用户之一Luri Li说,2019年11月11日,通过平安普惠以每年10.5%的贷款利率贷款20万元,共贷款36期。在还款第二期时,她发现还款金额明显高于本息总额。
咨询业务员后,向她提出了《付款金额确认书》份,据说除本金利息外,服务费1328元/月,保修费13.2元/月,保险费1306.8元/月,三项费用每月共计2648元。陆利丽声称,贷款对三种费用一无所知,贷款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利息以外的费用。
通过平安普惠客服工作人员的介绍,罗瑞在平安普惠应用程序中找到了4份贷款相关文件,所有4份文件都是自己签名的,所有签名都是一致的,这让她感到惊讶。“我清楚地记得只签了一份《借款合同》。以下三份文件不是我签的。”
卢利里提供的4份文件签名。
/p>贷款时被“捆绑”搭售保险
来自江苏盐城的江锡娣,在还款到第八期时,也发现了还款金额的异常。
在平安普惠APP中,江锡娣意外发现了一份保险单,其中显示她本人投保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期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保险费金额每月950.4元。这笔费用就是《付款金额确认书》中每月需支付的保险费。
江锡娣称,在询问业务员后,业务员表示,保险自贷款当日起就投保了,保单一直存在平安普惠APP中,是江锡娣没有去查看。
4月24日,江锡娣拨打了平安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1,要求将“个人借贷保证保险”退保,客服人员表示会为她办理。当天,江锡娣收到了一条“退保申请”短信,但她发现,退保保险却名为“平安合家意外伤害保”,投保日为2019年7月9日,正是办理贷款的次日。
“我根本没买过这个保险,记得办理贷款当天,业务员和我说首月要交800多元保险费,后面就不用交了,我觉得不算多,就没问清楚。”江锡娣说,业务员当时并未告知这800多元是用来办理意外险,也不曾告知需要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江锡娣收到短信后才得知自己购买了意外险。
通过和客服协商,“平安合家意外伤害保”退保并退还江锡娣134.64元。对于每月支付950.4元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客服表示不能退。
在协商无果后,江锡娣拒绝还款,至5月11日已经一个月,“他们说是不会取消服务费、保险费这些的,如果超过80天不还款,就会直接起诉我。”
杨志海在维权的过程中,才发现自己也“被购买”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每月保险金额达1267元。,杨志海多次向平安普惠平台业务员索要电子保险单,均未成功,“其他人的保单都在APP里,但我APP里只有上面五份材料,没有这个保单,当时没给我看,我也没签字,就这样生效了?”
杨志海的付款金额确认书。
杨志海称,在贷款当日,业务员也曾建议他购买一份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保金每年仅需几百元。在对方多次劝说下,杨志海购买了该保险。在办理贷款的次日,杨志海收到一条来自中国平安的投保信息,却告知他投保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已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我看到这个短信后很奇怪,问业务员,他说就是之前和我说的保险,我以为就是每年几百块的意外险,没放在心上。”
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负责杨志海贷款办理的业务员王海龙,他表示在办理贷款时已经说清楚所有费用,并都有杨志海亲笔签字,至于四份文件签字一致,他说:“都是一个人签的,肯定都一样。”他否认“复制签名”的说法。在平安普惠维权微信群中,多数用户表示在办理贷款时对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并不知情,部分用户则被劝说购买了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普惠:所有费用在办理时均告知贷款人
5月9日,平安普惠公关部工作人员李莉就此事回应称,不存在“复制签名”一事,所有协议在办理时都会全部告知贷款人,也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
“我们办理贷款先是会进行身份核验、人脸识别、银行卡绑定,确认贷款人本人,然后在告知所有文件后,让贷款人进行签字,有的文件需要签名,有的文件只需要点击确认。”李莉说,理论上客户只要签名,代表内容都是知悉的。
但对于为何多份文件会出现同样的签名?李莉解释称,每一个客户因资质不同,在办理时情况也不同,有的客户需要每一份文件都签名,但有客户只需要签一次名,“就是在前面所有文件客户都同意后,我们就让他统一签一个名就可以了,下面会有注明有附件一、附件二等文件。”
她表示,同一个签名会出现在四份文件中,是通过一种数据电文技术来实现的,“我只能说,所有客户需要知悉、点确认、签名的文件,他们都是知悉的。”
李莉说,平安普惠收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符合国家监管规定。“只要综合利率在36%以下,就都是符合规定的,至于这些费用的构成,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
其中保险费就是指投保《个人借贷保证保险》,但李莉称,该保险并非强制或“捆绑”购买,“这个保险是一个特殊的险种,因为这些人借贷风险比较高,我们会按照资方的要求来帮借贷人办理一些保险,如果借贷人不同意或者他觉得不合适,在借贷的过程中随时可以选择退出,没有任何强制成分。”
她说,平安普惠没有捆绑销售借贷保险,只是在贷款人同意办理贷款的情况下,由平台自动匹配相应的保险。
那保单是否需要借贷人签字?她表示需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为何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没有出现在《借款合同》中?李莉解释称,每个借贷人情况不同,借贷程序和合同也都不同,“有的合同里有写(三项费用),有的合同里就没有写(三项费用),具体要分情况来看。”
在采访中,李莉多次强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有费用和文件都已明确告知借贷人,对于上述用户出现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联系平安普惠客服来解决。
5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就上述情况询问了杨志海所在地的廊坊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该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已经接到了不少关于平安普惠平台的投诉,但总体利率不超过36%,符合国家监管规定。
“我们也进行了调查,发现平安普惠机构属于信息服务公司,是不直接对客户提供资金的,属于一种中介的性质,我们不能进行监管。”该工作人员介绍,在接到关于平安普惠的投诉后,金融办会收集投诉人信息,要求平安普惠平台提供纸质版合同和协议,然后建议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律师:关键在于证明不知情
针对上述内容,5月11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刑鑫表示,平安普惠平台作为一家不提供资金的信息服务机构,如果其在为客户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确实提供了服务、担保及保险,且经双方合意一致,平安普惠收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的做法并不违法、违规。
“然而这件事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其收取了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而在于以什么方式收取上述费用。”他从两个方面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若借贷人对上述费用完全不知情,且双方未在合同中一致同意该做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如平安普惠冒充借贷人签名,非法占有借贷人的财物,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他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借贷人可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平安普惠退还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款项的三倍进行赔偿。
若销售人员未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借贷人,但在合同中约定了上述做法。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与借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关于格式合同规定,借贷人可以主张上述格式条款无效,进而要求平安普惠退还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
刑鑫表示,证明签名是否伪造,借贷人是否对费用知情,是重点所在。刑鑫建议,借贷人可申请鉴定机构对其文件签名进行鉴定,同时向法院提供对上述费用不知情的证据,如录音等。
当日,杨志海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已经在搜集证据进行起诉工作,“办理贷款的时候业务员是有进行视频录制的,但不愿意给我们。”他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权,要求平安普惠提供办理贷款时的视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