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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微信名字】什么是“批发”?什么是“零售”?这个地方性法规很明确

时间:2023-03-31 23:26: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点生产企业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记录生产、采购、销售、贮存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依法记录购进和销售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交易日期以及交易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需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应当合理布局、挂牌经营,并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确定本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公众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群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等信息;从事食盐批发活动的,应当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盐的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盐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州的食盐供应。省级财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州给予食盐运销费用补贴。

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供应保障机制,制定符合州情的保障食盐供应实施方案,确保当地食盐持续稳定供应。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食盐供应的要求,可以结合实际给予所辖民族地区食盐运销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省级财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在本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的社会责任,保持食盐合理库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储备等应急措施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当食盐价格出现显著上涨等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盐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 支持盐业协会发挥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守法诚信经营情况和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据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应当开展必要的行政指导,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本省开展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在食盐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或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上作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用于食品加工的盐。

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对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酒店及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等销售食盐的活动。

食盐零售,是指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向直接食用的城乡居民和非经营性集体食堂销售食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四川人大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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