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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微信名字】【事件普通法】多名公务员被处理为违反微信事务,教训惨不忍睹!

时间:2023-03-13 10:05: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公职人员将微信适用于日常工作,许多机构正在建立微信工作部队。微信办公室确实能给工作带来一些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室引起的泄露事件逐年增加。

一、痛苦的教训:

微信军方公布传染病信息

这些公职人员承担责任

1、微信集团负责预防泄漏传染病和交换订单信息。

案例:湖南吉首市东河街肉队干部告诉海燕,防疫期间违反了国家法规。1月31日,海燕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拍摄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 (010号)内容,发送给亲戚微信郡,该亲戚还将教父证书照片转发给微信上的其他人,发送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 (010号)照片

2月2日被海燕警告处分。

2、微信组、QQ工作组泄漏疫情防控工作资料。

案例:广西南丹县疾病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熊兆成、工作人员区俊相泄露了疫情防控业务材料问题。2020年1月26日,熊兆成未经批准,擅自通过QQ向本单位QQ工作组发送了关于当前新型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资料。具俊祥发现这一信息后,将原文传达给了个人微信群体,并被其他群体内的成员扩散,对社会产生了不利影响。

2020年2月3日,南丹县监查委决定立案雄城区俊奖。

3、微信军队未批准发表,负责内容相关的调查报告。

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了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明基将未经批准的内容相关机密调查报告上传到了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此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海宗、潘保保、刘邦三人偷偷转发了这份调查报告,其中曾海宗将这份调查报告转发给了家属微信郡,其亲属再次转发,调查报告迅速传到互联网上,对刘江区疫情防控工作产生了被动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明基、曾海宗政务警告处分。潘宝章、刘方启明给李勉处理;对中心负责人进行了面谈通知。

4、微信军方发表泄露相关人员隐私责任。

案例:广西银川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可科工作失职失策,检察员宋剑源泄露传染病相关人员隐私问题。2020年2月1日,检察员宋剑源(任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计算机查询医院感染证科治疗的新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患者的住院记录,并将照片发送到家人微信郡,郡内成员相继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郡,传播到县内多个微信郡,泄露了有关传染病的个人隐私,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可科对该部门的工作人员疏于管理,职务失职。

2月3日,富川县纪委监委对陈可科立案审查。

5、负责微信集团泄漏疫情调查信息。

案例:广西钟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杜军泄露了传染病的调查信息问题。2020年1月31日晚上,杜军擅自将包含湖北归湖(三县两区)人员、科湖人员信息的文件转发给家人和同学等4个微信郡,造成疫情调查信息泄露。2月6日,钟山县纪委对杜军进行了训诫。

6、负责公司微信集团发布文件(讨论论文)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保欣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发出后,银川市政府计划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运行。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范保欣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向公司微信集团发布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公司部分职员朋友圈转发,对社会产生了不利影响。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党委进行了范保信的免职处理,银川市纪监委向全市通报。

7、微信集团错误信息泄露责任

案例:据2020年2月1日公安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消息,内蒙古乌海市纪监委成立了乌达区纪委监察和联合监察组,乌达区小海道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业务信息。检查结果显示,一名乌达区小海道街道负责人在乌达区五华村卡店巡逻过程中,在看到乌达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发给乌达区新型新冠病毒防控产业群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试图通过微信将此信传达给街道主要负责人。因为当时正在开车,由于点击错误,把这封信通过微信错误地转发给了朋友群。

2月3日,乌达区防制作业指挥部通报并批评过失泄露行为,乌达区纪委监委进行批评教育,并命令进行书面检查。

8、微信大规模虚假信息责任

案例:1月24日,湖北省不流血市纪委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花桥镇柏树林村项江红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通报》。1月22日20:17分,湖北省流血市华侨镇白寿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康宏将自己的耳聋改为:“华侨已发生新型新冠病毒肺炎,并未被武汉、武穴市人民医院接收。”

1月23日,华侨镇委员会迅速进行调查后,立案了党旗。

移交花桥派出所予以处理。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花)行罚决字(2020)326号)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月23日晚上,报武穴市纪委同意,花桥镇纪委给予项江红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微信群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罗播林业站职工覃小军利用其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共138人)。当日21时20分,桂平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宗钊将“务林员”群上覃小军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共27人)。

  1月30日,桂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小军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宗钊进行批评教育。

二、80后研究生

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刑一年

  去年,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则《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80后女研究生李某,借调到银监会工作,通过微信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拍了下来拍照发给前同事,由此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最终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类案件的发生并不是第一次,而警察作为高度涉密的群体,更应该从各类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情形?暴露了什么问题?又应当如何解决?

  典型案例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

  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

  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3:领导交办致泄密

  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案例4:误点误传致泄密

  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

  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案例分析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2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应对措施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三、公职人员微信聊天的正确方式

  1、不传播不实的“八卦消息”:人云亦云、三人成虎往往给传闻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谨言慎行,在网络中也不可缺少。

  2、不能低俗:过分低级庸俗的内容和图片不转发,因为你所传播的内容是你自身品味的客观反映。

  3、不要随意发广告:不要发广告链接和推广其他产品,尤其是虚假和过度夸张的广告。

  4、不能咒人:不可强制别人转发你的作品,比如:转了将走大运、发大财,不转将会如何如何……这是微信交流中的大忌。

  5、反对以送礼物为噱头诱导别人转发:包括集赞、集评论、找人拆礼物、转发红包等行为。

  6、不能泄露他人隐私:不能随意发表未经他人同意、带有个人隐私性质的内容和图片,这涉及肖像权等公民权利。

  7、注意“礼尚往来”:对好的文章或者评论,不要只看不评不转,要尊重朋友的劳动成果,并予以肯定和支持。朋友向你“打招呼”时,也应尽可能及时予以回应。

  8、在朋友圈内不发个人生活琐碎和烦恼的事:这既影响朋友们的心情,也浪费朋友们的时间,还暴露了个人隐私。

  9、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内容决不能发:这些内容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上的传播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10、不要只关注碎片化信息对经典的微信可加收藏:对好的微信文章要经常看,经常读,领悟其内涵,自己从中会不断有新发现、新感受、新提高、新收获。

  11、别让微信绑架你的生活:微信是把双刃剑,把握好尺度才能让微信更好地服务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绝不能成为低头一族,影响工作、生活和健康。

四、公务员发送短信、微信

十条戒律

  1、短信/微信严禁含有涉密内容,内部信息也不能涉及;

  2、短信/微信不要涉及政治敏感性话题,不“妄议”大政方针;

  3、短信/微信不要与恐怖暴力有牵连;

  4、短信/微信涉及宗教内容应十分谨慎,不与邪教有牵连;

  5、短信/微信不造谣,不传谣;

  6、短信/微信不要涉及单位和个人人事变动、升迁、罢免事项;

  7、短信/微信不要透露个人和家庭隐私,包括婚姻和财务信息;

  8、短信/微信不要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不传闲话,不在背后对领导、同事和朋友品头论足;

  9、短信/微信不涉性,不要露骨谈论色与性话题;

  10、短信/微信上不推销商品。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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