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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机长辞职报告东方航空5735机长

时间:2023-04-18 05:00: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066万(幸亏是劳动纠纷,诉讼费10元)你没有看错。

林先生在2006年至2008年间,接受国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在飞行学院学习,毕业后在国航从事飞行员工作。其于2008年9月与国航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先后在国航接受了各种培训,成为了机长。

2020年10月,林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于2020年12月与国航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虽然解除了,林先生与国航的纠纷却出现了。国航以产生了超高的培训费损失为由,将林先生告上了法院,索赔1066万元。

国航认为,培养飞行员项目多(上岗前训练、改装;第二副驾驶训练;第一副驾驶、正驾驶培训;特殊情况、特殊天气训练等)、费用高(600-800万)、周期长(十年以上),故向林先生主张了培训费、违约金各533万元,合计1066万元。

该案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培训费用为210万元。

为何二审法院最终支持的费用为210万元?因国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培养飞行员的费用达到其主张的金额,而培训费用又实际已经发生,故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酌情支持了210万元。

虽然多数人不了解飞行员行业,但凭常识判断,也都知道培养机长不容易,费用不菲,时间还长。所以有人认为,航空公司还是血亏,白白为其他航空公司培养了人才。

但也有人认为,飞行员执行任务是拿生命在飞,付出青春为航空公司创造价值,一赔可能把多年的工资都搭进去了。

笔者发现,支持210万元,大概是参考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1、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再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2、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林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除特殊情况外,在乙方赔偿完毕给甲方(航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所以本案结合实际情况(航空公司确实培养了飞行员若干年,但其拿不出培训费支出的原始凭证)适用210万也并无不当。

对于此次国航与飞行员之争,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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