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工伤致伤致残屡见不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处理方式也各异。有些企业会与劳动者签订和解协议私了,那么达成和解协议后员工却反悔了怎么办?
“工伤私了”后员工却反悔?
王五系重庆某公司安装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为王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五的工资按月发放,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900元/月。2018年3月20日,王五在安装防火门时受伤。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得到了“玖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的鉴定结论。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因王五自愿离职而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5月1日,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达成了一份《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按照约定,某公司应向王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300元。
2019年5月17日,王五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2、由某公司支付王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68278元;3、裁决某公司支付王五违约金30000元;4、裁决某公司支付王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800元。2019年6月27日,仲裁裁决: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某公司向王五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35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459元,合计8485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5300元,还应支付19559元;驳回王五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2.判决确认原、王五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有效。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未注明是否系终局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是终局裁决,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仲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84859元,此数额远远大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不属于一裁终局范围。二、劳仲委在明知某公司与王五已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受理并裁决某公司支付王五工伤保险待遇,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8、19条,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仲裁裁决某公司还应支付19559元,该裁决项确定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正确。
第二,关于某公司能否按《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支付王五的工伤赔偿金额的问题,协议约定公司支付数额未达到某公司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故协议书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五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并未按约足额支付相应费用,王五遂申请劳动仲裁,认可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但要求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王五的仲裁主张已经包含了劳动者认为《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因显失公平具有可变更的情形,并依法行使变更权变更协议中关于工伤保险赔付金额的意思表示。
在仲裁阶段,某公司举示《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进行抗辩,仲裁庭经审查后未采信某公司的抗辩理由,裁决某公司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付,仲裁庭的裁决内容已经在事实上对《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浪费司法资源,使受伤的劳动者尽快获得工伤赔付费用以实现权利救济,一审法院认定裁决书系终局裁决并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现某公司上诉称仅应按照《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工伤私了”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
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合法权益将受到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构成伤残等级的,视伤残程度等具体情形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如果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的,法院会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未达到法定赔偿标准的70%时(不同地区规定不完全一致,可按照当地具体标准计算),一般可以视为显失公平,员工可到法院请求撤销协议,通常能够得到支持。
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于法定标准是知情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在协议中列明了赔偿项目和参照的法律,劳动者同意低于法定标准赔偿,但不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且不存在胁迫、违反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的,一般双方签字后,就具备法律效力了。
“工伤私了”要谨慎!
对于企业来说,工伤私了一定要谨慎。现在不少用人单位,通过欺骗、忽悠劳动者,草草签订赔偿协议,最终劳动者利益严重受损,企业有被仲裁的风险。建议企业最好对员工的劳动能力等级有一个清楚判断甚至鉴定之后,再做赔偿为佳。此外,广大企业也一定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购买保险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企业及劳动者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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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2020)渝05民终7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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