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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诱骗写辞职报告怎么办〕单位让写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07 21:58: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打工上班

无非是为了碎银几两

可武汉的周先生却遭遇了奇葩事

他为公司辛苦工作

结果没拿到一分钱不说

反而倒贴公司3万块

这是咋回事?


小伙工作2月倒贴3万
一问同事:俺也是!

22 岁的小伙周某不满足于目前的工作待遇和状态,在好友郭某的劝说下,一起辞职创业。2022年3月,郭某捏造了一家从名称上听起来就与某共享单车存在密切联系的“公司”,并开始招聘员工。

与周某一起进入“公司”的几个人,大多为郭某的同事或好友。周某等人在郭某的安排下,分别担任“公司”的“运营部经理”、“人事部总监”等职务,员工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到街头巡视共享单车的摆放情况,并拍照上传。属于在外奔走晒太阳,看似轻松但却很累的工作。

然而每次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总是被郭某以创业初期公司财务状况比较紧张等理由搪塞,没有拿到过一分钱工资。

5月初,郭某看周某等人的不满情绪日渐高涨,便拿来一张存折,称“老板”唐爽给他们打了10万元钱公司收益,让周某代为保管,接下来核算工时后跟周某等人结算工资,但是一直到5月底都没有发工资。周某等人拿着存折来到银行,查询之后大吃一惊,这竟然是一张假存折,根本取不出钱来。

工作期间,郭某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周某借走3万元,甚至诱导员工办信用卡或京东白条,想从他们手中榨取更多的价值。期间,共有 12 名员工借钱给郭某,累计超过 10 万元。

【律师说法】郭某构成诈骗罪

郭某为了取得周某等人的信任,刻意包装自己,与周某等人签订没有效力的假合同,通过不断地招人证明“公司”运转得很好,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找周某等员工借钱,假公司的运转完全靠郭某骗到的钱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郭某虚构事实,诈骗周某等人财物超过10万元,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小律提醒】

应聘入职前,一定要通过工商部门或相关APP对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真实性进行反复确认,若求职过程中遇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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