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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职报告提前,事业单位个人原因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29 10:37: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小明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在其公司继续工作,于是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在小明提出离职的5天后,便告知他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与小明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小明认为自己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公司反而这样不仁义对待自己,不满三十天就让他离职,是故意不发放当月的应发的工资给他,且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是去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驳回小明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规定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上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即劳动者可自行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但该解除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或找人顶替工作岗位。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小明离职不会对公司生产造成影响,可提前通知小明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是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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