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在某公司干了十多年,该公司为督促员工提升销售业绩,要求包括老刘在内的员工签下“军令状”:到下月底完不成业绩就主动离职。而且老刘在公司的要求下签了离职申请书,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由于市场情况不好,老刘没能在指定时间完成销售业绩,公司要求老刘按照之前的“军令状”离开公司,老刘感到非常气愤,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委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辞退。
“完不成业绩就离职”的军令状效力如何认定?老刘离职属于违法辞退还是协商一致离职呢?
李冠松律师认为:
因“军令状”而签署的该份离职申请书当时虽非老刘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确是老刘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因此,在老刘与公司均无其他证据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律师建议离职申请或辞职申请书应当谨慎填写,否则一经本人申请即可能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