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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陈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青岛某某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从事技术总监岗位,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2月17日陈某某提出自愿离职,离职原因是对公司政策和措施不满意。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陈某某对公司在工资结算方面,双方发生争议,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陈某某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青岛某某互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所克扣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117000多元。
▼2020年6月8日,仲裁委裁决青岛某某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向陈某某经济补偿15000元以及工资27383.72元、降温费465.06。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起诉。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某离职原因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并非其本人自愿离职,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是陈某某个人自愿离职,真实原因是其绩效工资被扣发,对公司绩效工资制度无法认同,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最终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某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以及工资差额、降温费27800多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2民终981号
★实务分析★
第一,员工提出辞职时离职原因将是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因素 。
劳动者入职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短不一,在职期限短的几天几个月,长的达几十年,这样一旦离职,特别工作年限较长时,用人单位就有可能要支付一笔不菲的经济补偿金,有的员工有更好的去处,也就不会计较这笔经济补偿金,但是当员工没有更好去处,而是用人单位希望员工离职,这样极易产生对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期待。
在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劳动合同法》对离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已明确列明,但是为什么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或员工都没有能如愿以偿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这就是因为员工在主动提出辞职时,所写明的离职原因的问题,离职原因将表明是员工自己的意愿,还是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第二,员工在自己不情愿的情况下辞职,自行主张经济补偿金为何屡屡败诉?
有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减员降低成本,采用劝退甚至逼迫员工主动辞职,那些工作时间比较长的员工,对单位这样处理方式感到无可奈何的同时也很气愤,于是就在离职后单方主动自行维权,但是维权如愿以偿的却为数不多,这是为什么呢?
这根本原因是员工维权准备工作做得不够,或者说不知道怎么正确地去做准备,当自己去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即使陈述的是事实,但是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最终员工的诉求难以得到仲裁员或法院的法官支持。像前述案例中的陈某某,他事前就有准备,且他所在的单位对离职处理,没有专业人员指导或疏于管理,才导致公司在一审、二审对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败诉。
通过上述剖析就不难看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普通劳动者,维权方案设计以及在合适时机采用合法方法收集到所必须的证据,才能达到维权成功的目标。由于我国目前劳动纠纷类型不一,涉及数量很大,且地方规定繁多,不是单一地向法院起诉就能成功,只有拥有专业实践经验的人员处理,才能有可能达到期待的目的。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忠告,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前或维权前,要尽早委托自己专业律师,否则随意维权或没有周密准备的去维权,往往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