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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辞职报告告得赢吗〉自愿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05 03:48: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销售为销售指标立下军令状,这在职场上早已司空见惯,但是销售最后没有完成指标,公司是不是就能随意辞退呢?公司这一行为合法吗?销售因此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吗?如果有赔偿,销售的提成是否要计算在内?等等问题,上海法院在2020年年底给出了一份经典而又精彩案例。

起因——销售没有完成军令状

老曹是苏州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15年11月12日入职,一直从事销售岗位。2019年,老曹的销售业绩指标为2700万元,而老曹实际完成的业绩为264万元。

科技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老曹出具了一份《通知书》:

“曹**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请于2020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

当天,老曹签收了这份通知书,并办理了工作交接。

看到这里,我不禁有一个2个疑问:

1.销售业绩和销售指标相差了90%,这么大的差距,合理吗?这个销售指标是否定得虚高?

2.老曹就这样接受了?没有和公司协商一下?

仲裁——不能接受公司的辞退

老曹不能接受辞退自己,于2020年3月26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下要求:

1.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627.5元;

2.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

3.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提成6,060元;

4.2018年度的十三薪工资6,000元;

5.2019年度的十三薪9,000元;

6.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980元。

最后,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提成6060元,补发工资差额5500元,其它要求不予支持。

看到这里,有一点我认为老曹错了。老曹提出的第一点,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46、48条规定,公司在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违法辞退员工,应支付赔偿金。

老曹主张经济补偿的出发点就错了,如果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就说明公司依照军令状辞退老曹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完全可以说是和老曹约定好,老曹自愿放弃经济补偿的。所以老曹的这项主张是大败笔。

(案号: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795号)

一审逆转——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员工

老曹不服劳动仲裁判决,于2020年6月10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回老曹聘请了一位靠谱的律师,提出了合理合法的主张:

1.公司支付老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22,641.83元;

2.公司支付老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

3.公司支付老曹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提成6,060元;

4.公司支付老曹2018年度的十三薪工资6,000元;

5.公司支付老曹2019年度的十三薪9,000元;

6.公司支付老曹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980元。

科技公司只同意第3点,并同意支付提成,其余5点均不同意。

科技公司认为:

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老曹签了《军令状》,但是未完成订立的目标,应视为老曹辞职;

2.老曹自己辞职,公司予以批准,因此没存在提前30日通知员工,不需要多付一个月工资;

3.公司从未设立十三薪制度,过去年终发放的是年终奖,18、19年不仅老曹没有年终奖,整个销售团队均无年终奖;

4.因为疫情期间,全员在家,所以下调了工资,且工资已发;

5.销售提成不应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中;

法院认为:

1.老曹提出的公司支付十三薪为惯例,并没有相关公司制度进行佐证,且过去两次奖金都是以工资的名义发放。法院无法判断,这笔奖金属于13薪,还是年终奖,因此不予支持。

2.老曹称疫情期间,虽然无法到公司上班,但是一直在家远程办公。不管是老曹,还是科技公司都认同公司已通知全员2020年2月3日进入工作状态。且科技公司未能证明就下调工资与老曹协商一致,因此关于工资差额,法院予以支持。

3.老曹的这起劳动纠纷,并不不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

4.本次劳动纠纷的核心问题,公司依《军令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科技公司认为老曹没有完成《军令状》上的业绩,老曹是自愿自动离职。但是老曹从未向公司表示过因为业绩不达标,而有辞职的念头。因此法院对科技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虽然销售人员签了《军令状》,但是销售的业绩没达标,公司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员工进行再培训或者调岗,如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辞退。现在公司以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因向老曹支付赔偿金。

最后,关于销售提成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法院认为销售提成亦是销售的工资组成部分,是销售的劳动所得,应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中,作为赔偿金的基数。

(备注:赔偿金=2×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院裁定:

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

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曹提成6,060元;

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曹工资差额6,980元;

驳回老曹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号:(2020)沪0112民初22927号)

二审精彩——双方再添戏码

很显然,在劳动仲裁得胜的科技公司,在民事诉讼上吃了大亏,付了一大笔律师费不说,还要支付赔偿金和工资差距,近13万元。这口气科技公司可受不了,于是在2020年11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科技公司主张,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依法改判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老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22,641.83元。

科技公司提出:

老曹的工资之所以从6000涨到9000,是因为老曹自己提出加薪。依据公司销售制度,6000元底薪需完成1800万业绩,9000元需要完成2700万业绩。因此老曹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销售人员军令状》的。

现在,老曹未完成业绩,因视为老曹自愿提出离职,公司的做法属于合法行为,不应该支付赔偿金。

为此科技公司提供了一份电子邮件,证明公司已经告知了销售2019年薪酬结构和销售指标,一份薪资调整申请单,证明是老曹通过公司系统提交的加薪申请。

老曹辩称:

对此,老曹提出的确收到过电子邮箱,但是对于加薪申请予以否认,因为公司系统是可以作假的,系统内申请并没有老曹的签字,只是用老曹的账号发了一份申请。

老曹称自己在职期间,只是在于公司一位副总在出差时提起过加薪要求。而且是在广州东站候车室轻轻一提,并没有正式申请。

此外,老曹还提供了两段录音:

1.疫情隔离期间,老曹接到公司突然来电的对话,录音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略过;

2.3月17日,也就是老曹收到通知书的当天,老曹与科技公司法人蒲先生的对话。录音中,蒲先生说,“最多也是给付经济补偿金N+1”。

这段录音证明了科技公司深知法律规定的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就是“N+1”。如果公司从一开始就认定是员工自愿离职,就不存在经济补偿。如果有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就说明不是员工自愿辞职。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科技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本案中,科技公司称老曹未完成《军令状》属于自动离职,但是老曹从未向公司表达离职的意思,因此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如果销售人员业绩达不到预期,科技公司应对老曹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才可以依法辞退员工。

现在科技公司以老曹未完成业绩目标的30%,予以辞退,属于违法行为,应向老曹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诉,驳回科技公司的诉求。

(案号:(2020)沪01民终11389号)

汪Sir认为:

这起案例非常经典且精彩,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打工人学习。

1.关于销售军令状,就是霸王条款。

指标是公司单方面定的,并没有销售参与。古往今来,军令状莫不是签字人主动提出或请缨的。而现实职场中,销售的指标都是公司制定并强行摊派的。像老曹,一年只能完成两百多万业绩,居然让他认领2700万的指标,何其霸道?

2.关于提成和绩效,属于工资吗?

很多人一提到工资,就和底薪、基本工资相关联。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绩效属于奖金。

3.年终奖与13薪的区别?

很多人可能看了这个案例,会认为13薪不就是年终奖吗?其实,关于13薪和年终奖,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一般我们认为13薪为工作到年底,或工作12个月,公司发放的奖励,这个奖励主要是针对工作时间的。

而年终奖更多是针对公司业绩的,公司完成多少业绩,发多少年终奖,没有完成,则可以不发。年终奖并不依工作时间而发放。

4.工作能力不行,公司可以辞退吗?

工作能力有问题,公司当然可以辞退,但是要有合法流程,并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也许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和公司谈话,养成录音的习惯

很多时候,要公司出示什么《通知书》、《离职证明》等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公司都不会给。这时和公司的谈话录音,就会显得非常重要和关键。能引诱公司说出实情,说出破绽,这段录音录像就会成为压倒骆驼的那根稻草。这起案件中,老曹的一段录音,就为自己的官司提供了重要帮助。


最后,大家认为这起案子中,科技公司辞退老曹合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大家如果想进一步了解此案,可根据文中提到的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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