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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离没有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交了一个月了不批怎么办…

时间:2023-03-16 23:08: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企业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劳动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于2015年11月1日到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业务代表工作,工作内容为在各个销售门店维护客情、上量、调价、促销。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企业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提供企业微信记录显示:原告所在的部门为连锁终端部,职位为业务代表;原告在企业微信上进行考勤打卡,除上下班时间须打卡外,上班期间每隔2-3小时亦进行一次打卡,打卡地点为多个药品销售门店。2022年4月期间,部分日期打卡备注为“疫情隔离在家”;原告制作工作日报,并将日报汇报给姜某、孔某等人。据企业微信记载,姜某标注为总监,据“品牌事业部-全员群”记载,孔某标注为翔宇内勤经理。

2022年5月7日,原告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贵单位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保、未依法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我通知贵单位,自本通知书邮寄之日起,我与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原告亦通过短信和微信向被告公司“常总”、“牛经理”发送信息,内容均为“本人李某因公司不给予交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于今日提出离职,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公司于庭审中认可收到了解除通知。

另查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主张其工资构成为底薪2500元加提成,被告称原告的工资构成是无底薪,只按业绩的多少计算,但明确表示因没有制作,故不能提供原告的工资条。2022年4月原告因疫情没有全部上班,当月工资为1116元。原告于2015年11月至2022年5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6.8%比例自行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个人账户进账金额为0。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7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358.18元、社保损失26439.6元、失业金损失2406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来公司做业务代表,一直做到2022年5月6日,然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其与原告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被告在法庭询问中称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双方亦未签订委托代理性质的协议;被告称对原告进行考勤,但对打卡时间没有要求,打不打都行,该主张与原告提供的企业微信中具有相当规律性的打卡记录明显不符,亦与群公告中发布的疫情期间签到要求不符,故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经济补偿金16687.79元、支付原告李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491元、支付原告李某医疗保险损失26998.28元、支付原告李某失业金损失24066元。

二审驳回企业关于赔偿金额的上诉

一审宣判后,翔宇药业提出上诉称:李某关于医疗保险和失业金的诉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关于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有误。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上诉人关于医疗保险损失和失业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改判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2891.2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991元、医疗保险损失15206.1元。

本院认为,关于翔宇药业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金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金额的问题。李某一审中提交的银行工资流水中,翔宇药业均以“品牌工资”“品牌提成”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且翔宇药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曾告知过李某的工资中包含交通和通讯补贴。本院对于翔宇药业提出计算李某个人工资基数时应扣除交通和通讯补贴的抗辩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翔宇药业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于上诉人该两项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翔宇药业是否应赔偿李某医疗保险损失及损失金额的问题。翔宇药业自述在李某提供劳动期间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结合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事实,翔宇药业应当对纳入统筹账户的部分及大额医保中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赔偿。翔宇药业自述李某工作地点位于沈阳市,翔宇药业应按照沈阳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医疗保险赔偿金。一审法院结合李某缴纳的比例及数额判决翔宇药业赔偿李某医疗保险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翔宇药业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关于翔宇药业是否应赔偿李某失业金损失的问题。双方均认可李某在翔宇药业工作六年六个月的事实。翔宇药业自述在李某提供劳动期间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且李某因翔宇药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翔宇药业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李某无法领取失业金,故一审法院判决翔宇药业支付李某失业金损失并无不当。本院对翔宇药业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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