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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交辞职报告的证据 员工提交了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02 22:39: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离职原因,是指因为什么解除劳动关系,这主要涉及到有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的问题。

比方说离职原因是劳动者自己辞职的,那么就是正常离职,没有补偿。如果被单位辞退,或者违法辞退,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可能会有经济补偿或赔偿。

维权的实务过程当中,并不是自己说是怎么离职,就是怎么离职的,作为劳动者,如果你想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说明原因,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未交社保,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等等,这就是离职原因。

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一种责任,说白了就是如果不能够证明离职的原因,责任谁来负?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简单粗暴地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举例而言:劳动者离职,可能是口头告知单位自己不干了,双方没有留下任何手续。随后,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仲裁委,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未缴纳社保,这种情况,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那么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是基于何种原因离职的?有可能只是自己心情不好不想干了?

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员工显然证明不了离职的原因,但是单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员工离职就是自己心情不好不想干了,那这种情况谁承担不利后果?


目前,陕西还未公布过有关的离职原因如何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细则,但是有部分地区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参照判例和审判实践,按照我们当地的法院审判规则来看,审查双方全部证据后,还是要由用人单位背锅。

简单分析一下:

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参照该规定,能够判断出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高于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首先,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是有法定义务,依法地、规范地进行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到解除劳动关系每一个环节,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签订相关离职文件,进行工作交接,如果劳动者拒绝,至少要保留好相关的,督促过的证据。如果没有,那么视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地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违法,否则还是要承担不利后果。

离职原因的举证责任这个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用人单位保留证据,并且制定相关离职程序和制度不必多说,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保留好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尽量避免自己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且参照当地司法实践,如针对个案可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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