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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没提交辞职报告 员工提交了辞职报告又不辞职

时间:2023-02-18 19:50: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很多时候,劳动者不想在某个单位上班都需要写辞职报告。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报告是员工主动辞职的证明,能用以明确劳资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辞职报告的签署,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违约责任的存在与否问题,也关系到劳动者日后的维权结果。本期普法案例,为您讲讲如何避开辞职报告背后隐藏的“坑”。

案例情况

申请人王某某自202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2021年4月8日16:30,被申请人处区域经理李某、人事经理吴某、店长张某,将申请人叫至办公室当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自2021年4月9日起未再到单位上班,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00元。

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提交辞职报告,申请人系自己辞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且当庭提交了申请人书写的辞职报告原件。申请人认可该辞职报告是自己本人书写,但主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被申请人处人事经理吴某口述内容,申请人本人手写的。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录音中,完整记录了该辞职报告的形成过程。

案例分析

本案例仲裁的争议焦点是,这位劳动者提交的书面辞职是否有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予以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申请人否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系申请人自己辞职。

从庭审情况看,申请人提交了其与被申请人处区域经理李某、人事经理吴某、店长张某的录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结合录音的形成时间及内容,本委对录音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主张的李某、吴某、张某的身份予以认可。录音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已代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申请人虽于2021年4月8日提交了辞职报告,以“个人发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提交辞职报告是因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而引起,并要求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所述进行书写,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申请人提交的录音中完整记录了该辞职报告的形成过程。并且申请人提交辞职报告时,被申请人已经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辞职报告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要求申请人按照自己的要求书写辞职报告,以此来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免除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权利,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不能推翻被申请人已经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事实,应认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违法解除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某赔偿金10000元。

案例启示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大量的劳动争议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面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利用其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让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或格式书写辞职报告或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往往事后反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本案中,仲裁委依法支持劳动者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对用人单位日后诚信协商、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良好的引导作用。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书写辞职报告时,应当熟悉其含义、相关内容及法律后果,谨慎签订协议或书写辞职报告,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张立娟 徐垒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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