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5年3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入职后公司依法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并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同年8月,张某感觉这份工作的压力太大了,实在是扛不住了,遂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离职申请书,公司未与处理。9月12日,张某找的公司领导,问8月份提交的离职申请书能不能给批。领导口头告知,公司觉得他非常适合销售岗,愿意花时间和经历培养他,希望他继续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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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22日,公司领导告知,公司批准了张某8月份提出的离职,从即日起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反问公司领导,8月份提的离职你们不拒绝批准了吗?你们是不是觉得快到年底了辞了我就少给一个人发年终奖了?公司领导未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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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普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辞退劳动者必须要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反之,则构成违法辞退,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可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想要离职,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即可,三十天满,张某可直接离职,公司方同意不同意都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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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张某虽提出了离职申请,但并未离职,即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因张某的离职申请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然继续存续有效。
12月22日,公司方以批准张某8月份的离职申请为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辞退,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至于公司方为什么在这个时间点同意张某8月份的离职申请,大家尽情的猜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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