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强调,辞职的时候,别忘了让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但总有人觉得没必要,认为只要公司把工资结清就行了。
两方面原因吧,一方面在于许多人不知道离职证明到底有什么用,另一方面则是部分公司不愿意给离职人员开具离职证明。
虽然不知道为什么有公司不想开具离职证明,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离职人员在求职中受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似乎有点难以理解,那我还是来说说早些年碰到的一个案例吧。
事情经过
老李是深圳某公司的程序员,入职的时候,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7000元,转正后8000元,五险一金试用期就会开始交。
工作了4年多,老李也已经和公司续签了第二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唯一让他感到有点不满足的就是,自己的公司还是8000元。
身旁好几个同事都涨薪了,有的甚至已经涨了两次,唯独自己没有,老李的心态有点不平衡,便找到部门领导沟通,希望自己的工资也能往上调一调。
部门领导则表示会去找老板谈一谈,让老李先回去办公,可是已经半个月过去了,领导对加工资这件事就像忘了一般闭口不提,不仅如此,老李发现自己的工作量越来越大。
做着最累的活,拿着最低的工资,老李终于忍不住向公司提出了辞职,部门领导再三挽留并承诺一定会去找老板谈,但老李最终还是决定辞职。
离职的小插曲
得知无法挽留老李后,部门领导马上转变成了另外一种态度,冷漠的表示根据公司规定,正式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所以老李要在30天后才能辞职。
回到工位上,老李觉得自己已经提了辞职,接下来公司应该就不会再派发更多工作给他了,所以他打算利用这段时间更新一下自己的求职简历。
让人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一上班,老李就发现自己莫名多了很多繁琐的工作,有些工作压根就不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
诧异的跑去找领导询问,得到的回复是:“现在部门人手不足,你又是公司的老员工,所以只能让你负责,知道你到时候要辞职,不为难你,辞职前把这些搞定就行。”
老李对此感到莫名其妙,其他同事下班还能相约去打羽毛球,这叫部门人手不足?
求职风波
好不容易挺过了30天,老李终究还是离开了这家公司,唯一让他感到纳闷的是,公司连工资都肯给结清,怎么就是不肯开具离职证明?
带着满脑子疑惑,老李开始投递简历,接下来的半个月,他一天至少面试了不下3家公司,由于简历出众,也收到了很多公司抛出的橄榄枝。
再三考虑后,老李选定了一家规模比较大的上市公司,对方薪资待遇开的都不错,至少比原来的公司翻了一倍。
在入职的时候,老李提交了所有资料,唯独没有离职证明,对此他给出解释:“上一家公司不肯开,我也没有办法。”
如果说因为没有离职证明,而被公司拒绝录用,老李以前是不会相信的,然而现实情况就是,他被拒绝录用了,看着手上的《拒绝录用通知书》,老李不知所措。
好友支招
回到家后,老李把许久不见的大学好友相约出来,将自己的情况说了出来,希望对方能给点建议。
好友听完后跟老李说,上市公司不肯用他,肯定是有原因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公司如果录用到还没有和上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给上一家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怎么没有离职证明,公司并不清楚老李的到底是什么情况,所以只能拒绝录用了。
好友表示,现在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去找原公司谈判,一方面要求原公司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另一方面则是要求原公司支付14000元的赔偿金,来弥补老李的损失。
老李感到好奇,回去要求重开离职证明这一点可以理解,可叫公司支付14000元的赔偿,这有可能吗?
最终结果
隔天,好友陪着老李去了原公司一趟,一见到老板就直接说:“首先,你们不开离职证明给我朋友,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次,我朋友因为没有离职证明,导致被其他公司拒绝录用,贵公司需要赔偿损失。”
刚开始老板的反应特别激烈,表示自己当时不在公司,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老李这是抢劫。
谁知老李的好友很强硬,直接表示如果公司不肯这样做,那老李只能去申请劳动仲裁,不仅如此,他还要在网上曝光。
当时老板态度立马就软了下来,当场便让人事部门开了份离职证明,然后转了14000元给老李。
写在最后
事先说明一下,上面这个案例只是个例。
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都是不肯妥协的,肯定要去打劳动仲裁,但是在证据充足的时候,仲裁委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结果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只是仲裁比较耗时而已,《劳动合同法》还是很大程度上维护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