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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进出口公司,被海关调查认为我公司的几票进口货物漏报了一部分服务费用,请问如查实会被如何处罚?
答:如经查实,贵司构成违法,具体法律后果要结合违法情形分析。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因此,如贵司漏报服务费用构成申报不实的话,海关可根据上述法律规范结合具体情形对贵司予以处罚,具体处罚要结合贵司违法情形予以确定。
典型案例:经S海关调查,当事人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从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动汽车电池模拟装置、放大器等货物,涉及4票报关单(报关单号为22012016101106XXXX、22012016101125XXXX、08072017107700XXXX、22012017100026XXXX),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进口货物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相关服务费用399404欧元。经S海关计核,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进口货物的服务费用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600041.73元。2.当事人于2016年11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模块2个(报关单号为08072016107602XXXX、08072016107602XXXX),申报的税则号列为90309000.90,关税税率5.8%,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044099.99,关税税率10%。经S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644.77元。3.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放大器1个(报关单号为08072017107700XXXX),申报的税则号列为90309000.90,关税税率5.8%,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90319000.90,关税税率0%。经S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多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069.83元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报关公司情况说明、设备及服务采购合同、报关授权委托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查问笔录、S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S海关业务联系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被海关查实的前两个违法行为即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进口货物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相关服务费用399404欧元的违法行为,以及将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044099.99,关税税率10%的商品申报为税则号列为90309000.90,关税税率5.8%的违法行为,因漏缴税款,均构成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所实施的第三个违法行为,即将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90319000.90,关税税率0%的商品申报为税则号列为90309000.90,关税税率5.8%的违法行为造成多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069.83元,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违规行为,S海关可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对当事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