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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进出口公司进行海关调查,认为我公司的几票进口货物遗漏了部分服务费用,如果调查的话,将如何处罚?
答:如果经过调查,贵公司构成违法,具体法律结果要结合违法情况分析。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15条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云地、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将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影响海关监督秩序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的,处以漏税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因此,如果贵公司没有遗漏服务费用申报的事实,海关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范和具体情况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必须结合贵公司的违法情况确定。
典型案例:S通过海关调查,当事人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下列违法行为。1.当事人于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了进口电动汽车电池模拟装置、放大器等。经过四票申报单(申报单编号22012016101106XXXX、22012016101125XXXX、08072017107700XXXX、22012017100026XXXX S海关季核),当事人没有向海关申报上述进口商品的服务费用,因此未缴纳税款、未缴纳金、人民币6000402.当事人于2016年11月以普通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了两个进口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模块(申报编号08072016107602XXXX、08072016107602XXXX),申报的税则号为90309000.90,关税税率为5.8%。s经过海关界核,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申报虚假申报,导致漏税,人民币644.77元。3.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以普通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了1个进口扩大机(申报单编号08072017107700XXXX),申报的税则号为90309000.90,关税税率为5.8%,实际需要申报的税则号为90319000.90,关税税率为0。
法律分析和合规准则: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云云情况下,当事人实际需要申报的税则号为85044099.99,关税税率为10%的商品申报归入税则号为90309000.90,关税税率为5.8%的违法行为。根据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5条第1款(1)项,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产地、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未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实施的第三次违法行为必须实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