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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贸易公司。进口一票葡萄酒时,公司职员与海关沟通出错,误报了部分葡萄酒的品名,漏税,我们公司将如何处罚?
a:以漏税为准,可以罚款。根据第《海关法》条第86(3)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运输、转运、转运的货物,可罚款、违法收入和违法收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4)项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云、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未申报,总之,贵公司与员工
典型案例:2019年10月14日,当事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一家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向J海关申报一台进口WAT测试仪。申报税号9030899090,关税税率2.7%,申报总额为398000美元,主要用于加工晶片的电压某通关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品名品牌税号等进行申报。2021年7月,L海关凭证检查科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述海关申报单申报进口WAT测试仪存在商品税号申报错误,根据《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归类认定意见书》,当事人认为申报进口WAT测试仪应缴纳税号90308910,关税税率为4.7%,L根据海关审核缴纳税金51540。相关货物扣除关税56299.48韩元、增值税7318.93韩元、关税滞纳金18578.83韩元、增值税滞纳金2415.25韩元。以上事实有海关申报表、C海关事件线索移交书、代理通关委托书、分类确认书、税基核证、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以前的引用案例包括税号申报实际影响收税的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24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不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转运的货物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15条第1款(4)项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云地、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申报
前面引用的情况是: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J海关申报了1台进口WAT测试仪,申报税号9030899090,关税税率2.7%。此后,L海关凭证检查科在2021年7月的数据审计过程中发现上述申报单申报进口WAT测试仪存在商品税号申报错误,如果当事人申报进口WAT测试仪,应将其归类为税号90308910,关税税率为4.7%。当事人三次举报不力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范。l通过海关计核,当事人要缴纳税金515449.89韩元,缴纳税金451831.48韩元,相关货物缴纳关税56299.48韩元,增值税7318.93韩元,关税滞纳金18578.83韩元,增值税滞纳金2415.25韩元。
当事人进口WAT测试仪商品税号申报有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4条、第86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遗漏率为12.3%。
另: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税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51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释放后,海关发现征税少或遗漏的,应在税收或货物释放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充税收。但是,如果因违反纳税义务人的规定而少或缺少征收金,海关可以从税金或货物通行之日起3年内追缴税金,从缴纳税金或货物之日起,每天少征收或扣除税金的5万分之5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违反纳税义务人而少征税或漏税的,应在纳税义务人应缴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缴税款,从应缴税款之日起,每天少征收或扣除税款的5万分之5滞纳金。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J海关申报进口,2021年7月被L海关发现当事人的三次申报不实、漏税。上述《关税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纳税义务者”而少征收或漏税的,海关可以在税收或货物通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
征税款”,且根据该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关应当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