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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低申报罚金】低硫附加费属于运费吗?应该包括在完税价格里吗?

时间:2023-03-07 20:24: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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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进口一票货物时,由于缺乏员工工作知识,遗漏了该票货物的部分海外生成费用后,我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发现了上述遗漏行为。这是非法的吗?

a:这是非法的,可能会错过税金。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4)项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云、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申报,因此,贵公司上述货物

典型案例:W海关调查显示,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某染色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W海关申报了从越南、印度尼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国进口的棉纱。当事人在进口上述棉纱时发生低黄附加费,性质属于船公司运费,应征收完税价格。当事人与货物代理公司、通关公司之间沟通不详细,进口上述棉纱时没有与货物一起申报低黄附加费。由于季核,当事人共遗漏了195票进口货物低黄附加费,总价值为193,645.69元。由于低硫附加费的遗漏,关税、增值税税金共流出了24,626.04韩元。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a)图书证明书。包括案件移交书、核查通知书、相关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证书、委托代理申报检验合同及补充协议、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低黄附加费统计表、增值税发票、相关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相关货物海关批准税收证明、主体身份资料等。(二)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c)证人证词。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报员沈某的询问笔录。

法律分析和合规准则:一般来说,国际贸易的交易链比较复杂,相关交易链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或买方承担,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负担主体。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方通常习惯于根据各自的风险评估和责任负担来决定交易方式,但容易忽略海关在审查完税价格时是否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5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由海关根据该货物的交易价格进行审查和确定,并包括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的运输和相关费用、保险费。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交易价格为基准审查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时,该货物的实际支付、应付价格中未包括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1)买方承担的下列费用:1 .除购买佣金外的佣金和中介费;2.与货物合并的集装箱费用;包装材料成本和包装人力成本。(二)关于进口商品的生产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买方可以以低于免费或成本的方式提供并按适当比例分配的下列商品或服务的价值:1。进口商品中包含的材料、零部件、零部件和类似商品2。进口货物生产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商品进口货物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4.国外进行的进口商品生产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度等相关服务。(3)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卖方或相关当事人的专利权使用费(1 .专利权使用费与该商品无关。2.支付专利权使用费不构成该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进口该商品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收益中获得的收益。

根据第《海关法》条第86(3)款,进出口商品、物品或过境、转运、转运货物向海关作虚假申报,可处以罚款、违法收入和没收违法收入。应征收完税价格的费用,当事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未规范上述费用的,可以构成需要申报的项目或进行虚假申报,根据具体结果,可能会发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各种结果中,影响纳税是常见的结果之一。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桂云、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没有申报或未申报,在本案中,W海关是当事人某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进口上述棉纱时发生低黄附加费,性质属于船公司运费,应列入完税价格,当事人与货物公司、报关公司之间沟通不详细,进口上述棉纱时没有与货物一起申报低黄附加费。由于低黄附加费的遗漏,缴纳了关税、增值税税共24,626.04韩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范。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中遗漏低硫附加费,影响国税征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6条第86条第3款规定的进口申报虚假违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4)条,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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