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涂写造价,每天和大家聊点造价,觉得有用,帮忙转发加关注。
上次聊到竣工结算审核时,涉及到隐蔽工程未施工的情况,涉案工程如何处理,今天和大家聊聊在施工过程中,若建设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继续下去,若情况继续恶化,建设单位需要破产,那么此时一定要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从而保障资金的利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承包人需要在在破产受理后2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建设方申报债权并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下面我们来回顾最高院的一个指导案例,作为参考。
案情简介
涉及相关案卷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
一、2006年3月,**公司与**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其厂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建总公司承建,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7年3月1日。若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2006年5月23日,**建总公司组织施工,2007年天宇公司厂区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后因天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
三、此后,天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遭他人申请破产,**中院于2011年8月26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四、2011年10月10日,建总公司向天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8月27日,建总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该案经滁州中院及安徽高院审理,均判决:确认建总公司对申报的债权就其施工的天宇公司生产厂区土建、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提示:
类似的情况大家一定要抓住点:
当建设方出现经济问题时候,一定要先确定工程是否继续施工,确定工程是否已造成事实的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
关于优先权的期限问题,是在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的法定期间内行使;若错过时间,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承包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然后明确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有限受偿权;
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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