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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债权申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没钱停止施工,我们该怎么办?

时间:2023-02-26 16:51: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大家好,我在刷造价。每天都和大家谈论造价,觉得有用,传达和关心。

上次谈竣工决算审查时,隐瞒工程未施工的情况,有关工程如何处理,今天和大家聊天,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施工,如果情况继续恶化,建设单位要破产,此时必须行使建设工程的优先赔偿权,保障资金利益。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承包商应在收到破产后2个月后6个月内向建设方申报债券,并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格优先权。

下面以最高院的地图事例之一作为参考进行探讨。

事件介绍

包括相关文件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 *华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4)安民日0054号]

首先,2006年3月,* *公司与* *建筑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 *公司把工厂土木工程、安装工程分包给* *建设总公司承包。开工日期暂定为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如果承包商没有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能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商将停止施工,承包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优先权的期限问题将在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行使。如果错过时间,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包商应明确要求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券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格的有限赔偿权。

工程价格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请忘记以上的事例,如果涉及所有权问题,请联系本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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