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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工厂】【逢四说法】作为公司“唯二”的员工,我该如何向企业主张债权?

时间:2023-05-06 05:03: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企业停产,作为企业留守人员,工资一直被拖欠,在破产申报债权时,破产管理人以三年前的工资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确认该部分债权,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能否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南宁某农贸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停产后对职工进行分流,并委派法定代表人张某、财务廖某作为公司留守人员处理后续事项,留守期间工资按800元/月发放,但由于企业困难,两人自2016年起仅由上级监管部门发放500元/月的生活费。2021年上级监管部门同意农贸公司清算注销,农贸公司遂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南区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提出两名留守人员2018年之前的工资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对该部分工资不予认定,廖某遂向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应发工资表、欠付工资表等。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作为不具备自然人人身属性的企业法人,并无法作为形式上接收“催收”欠款意思表示的对象,而只能通过“催收”意思到达企业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方式来接收。张某、廖某作为被告的留守人员,同时均为被告的债权人,其只能通过互相“催收”的形式来实现意思表示的传达,但其二人对被告的经济状况是清楚的,亦清楚互相“催收”并不会产生实际意义,即使其未进行形式上的“催收”,也不应当认为其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管理人关于原告2018年以前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确认了被告欠付廖某2016年至2021年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每月欠付300元/月)共1.98万元。

法官说法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从中断事由终结时起重新计算。首先应当确定的是,本案不属于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在被告停业停产的情况下,原告主张2018年之前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仍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判定标准进行考量,即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权利人是否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到达义务人。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已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被告主张了权利,向法院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应发工资表、欠付工资表等,至于其意思表示是否已送达被告,在企业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原告等二人作为企业的留守人员、会计及出纳,成为了被告仅存的可以代企业接收意思表示的人,也就是说本案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在某种层面上发生了重合,这种重合使得“催收”意思表示的作出和接收路径归于零,在此情况下,苛求原告按照传统的方式主张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

撰稿:苏灵艳 赵苑彤

编辑:梁柯

审核:黄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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