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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工厂】作为公司“唯一”的职员,如何向企业主张债券?

时间:2023-02-26 15:14: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企业停产,作为企业遗留人员,工资继续拖欠,破产申报债券时破产管理者以三年前工资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确认该部分。劳动者向法院起诉的话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例

2014年南宁某农产品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停产后对员工进行分类,任命法定代表人张某、财务廖某为公司流动人员处理后续事项,滞留期间工资按800元/月支付,但由于企业困难,两人从2016年开始进行上级监督2021年,上级监管部门同意取消农产品公司清算,农产品公司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南区法院决定受理后,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在债券申报阶段,管理人员表示,2018年之前的两名滞留人员已经超过了三年前的诉讼时效,对于这部分人的工资不予承认。廖某据此向法院提出了职工破产债券确认纠纷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单方面制作的支付薪金表、拖欠薪金表等。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审理说,作为不具有自然人人身属性的企业法人,只能通过“督促”到达企业管理者、职员等的方式接收,而不能以形式上接受“督促”拖欠含义的标记对象。张先生、廖某是被告的遗留人员,同时也是被告的债权人,只能通过互相督促的形式传达意思,但他俩对被告的经济状况很清楚,互相“督促”没有实际意义。即使不进行形式上的“催债”,也不能考虑它,因此被告管理人不接受原告2018年之前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最终,法院确认被告从2016年到2021年6月所欠的工资差额(每月300韩元/月)共计1.98万韩元。

法官陈述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止,中止理由结束时重新计算。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此案不属于要求停止侵权、消除阻碍、消除风险、不动产物权及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扶养费、扶养费、扶养费等“诉讼时效不适用”的情况。在被告停业停产的情况下,原告主张,2018年以前的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根据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判定标准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权利人是否表示主张权利的意思、权利人的意思是否到达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诉讼时效到期前向被告主张了权利。向法院提交了单方面制作的应付工资表、拖欠工资表等。关于是否传达给被告,在企业停工的情况下,原告等两人成为企业的滞留人员、会计、出纳,可以代替被告唯一的企业接受医生。也就是说,在本案权利人和“义务人”在一定程度上一致,表示“督促”意思的制作和接收途径返回零的情况下,要求原告以传统方式主张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

投稿:小英渊赵圆柱体

编辑:杨可

审查:黄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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