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针对于债权申报过程中需要申查的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严格要求的,那么债权申报需要哪些程序呢?同时对于债权申报需要审查的内容又是什么呢?带着疑问,今天就随小栗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
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审查债权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审查内容是什么?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5、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6、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7、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8、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9、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企业面临着破产需要进行清算的话,在此之前可以由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也可以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当然了,不管是哪一种清算的方式,都必须要通知债权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在这个阶段是有权预申报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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