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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工时申报资料】实行综合工时制后,员工的工作时间就完全由企业安排吗?

时间:2023-04-30 17:46: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08 年,吕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司机,负责运送材料、工人和设备等。公司拿劳动合同文本要求吕某签字,合同约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标准工作时间上班,也不能保证每周休息1天。合同还明确说明,公司对司机岗位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吕某考虑到当地雨季与霜冻期较长,每年真正能实施工程建筑的时间较短,所以同意了合同条款,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09年,当地气候一改往年状况,气温回升很快,雨水也较少,吕某的工作任务因此就比较繁重,起居不定,昼夜兼程简直是家常便饭。到入冬前,较之往年已经多工作了1个半月左右,本来想着可以好好休息一段时间了。而这年冬天,公司却在南方承揽了一项工程,领导决定入冬后马上南下。吕某提出休假,领导却说:“咱们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一点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白纸黑字,你也都同意了的。既然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就不可能像标准工时那样保证你的休息。现在公司要求南下,你必须服从领导安排,否则公司将按旷工处理你。”

​点评:关于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是否就能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可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企业也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应的周期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而无权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本案中,吕某早已完成并超出了该工作年度的工作时间,如果再南下,工作时间将大大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吕某可以拒绝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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