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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申报罚款明细】国寿财险吉林省3分支机构连收7罚单 合计被罚85万元

时间:2023-04-30 07:55: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7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7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下辖净月区支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下辖二道区支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人为相关责任人。

据记者统计,上述国寿财险三家分支机构合计被罚78万元,4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7万元。

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2宗违法被罚 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等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和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

(一)承保时使用的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不一致

1.按照“非营运企业”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问题

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为“吉林省云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按照“非营运企业”使用性质承保了实际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业务16笔,实际收取保费22609.85元。

2.按照“家庭自用”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问题

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存在标的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车辆所属公司,应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该公司实际按照“家庭自用”的使用性质承保问题,涉及9笔车险业务,共收取保费17491.84元。

3.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实际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问题

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中,存在4笔车险业务的标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非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使用性质承保,该公司实际按照“非营业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共收取保费11697.43元。

(二)承保时使用的车辆座位数与实际不一致

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中,存在标的车辆的座位数与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座位数不一致问题。其中,有16笔车险业务应给予处罚,共收取保费56062.99元。

时任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车险核保岗二级主管马秀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二、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

2019年第4季度,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对其承保的车辆保险的未决赔案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中,根据已确认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由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调整估损金额的赔案共39笔,调减估损金额共计4474060.20元。

时任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车险理赔服务部总经理李亚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未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马秀兰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人为调减未决赔案估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吉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二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亚东予以警告并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寿财险净月区支公司违法被罚 虚列费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国寿财险净月区支公司虚列防预费支出19笔,共计1,453,924.58元。

林海波作为国寿财险净月区支公司经理,同意机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批准报销,对国寿财险净月区支公司虚列费用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国寿财险净月区支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国寿财险净月区支公司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二十万元;对林海波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国寿财险二道区支公司2宗违法被罚 虚列费用等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寿财险二道区支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费用

2019年,国寿财险二道区支公司虚列防预费支出13笔,共计1,068,392.52元。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2019年,国寿财险二道区支公司将279笔车险直销业务虚挂在阳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名下,套取手续费共计134,640.7。上述业务涉及保费共计747,229.18元。

郑晓英作为国寿财险二道区支公司时任经理,同意机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批准报销,对国寿财险二道区支公司虚列费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国寿财险二道区支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国寿财险二道区支公司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二十万元、对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合计罚款二十五万元;对郑晓英虚列费用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对郑晓英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一万元,合计罚款二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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