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签发了多张罚单,其中10张与保险机构违规有关。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 13号),因“按规定申报的保险条款,不使用保险费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0条第(3)款、第171条的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江银保监罚决字[2022] 16号),“准备或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虚热和经费)”。编写或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委托未通过相关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不按规定建立或管理业务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0(1)条、第171条、第《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94条、第108(2)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对杭州大伐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会字[2022] 19号),这是“虚假宣传”造成的。准备或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0条第(1)款、第171条、第《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105条、第108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在代理天保保险方面存在限制。
此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节银保监罚决者[2022] 14号、17号、18号、20号、21号、22号和23号)规定:"编制或提供
浙江监督局作出了对中国生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公司罚款40万韩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负责人张发出警告,处以7万韩元罚款。
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盛东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负责人邵杰,罚款7万元。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分公司关于罚款30万韩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负责人王熙,罚款6万韩元。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分公司关于罚款35万韩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负责人王琛提出警告,罚款7万韩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分公司对40万韩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负责人沈康涛发出警告,罚款7万韩元。
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分公司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负责人苏建英提出警告,罚款7万元。
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中心分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负责人李建华发出警告,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