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素
二、目标职责内容与要求
(一)机构设置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二)全员参与
应制定所有部门、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制度化管理
(一)法规标准识别
相关要求:企业应及时获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文档管理
相关要求: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的检查与评估,应以评估报告形式呈现。
四、现场管理
(一)设备设施管理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二)作业安全
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
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三)职业健康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工作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对可能导致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定期检查监测。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
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
五、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一)安全风险管理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每三年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二)隐患排查和治理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六、应急管理
(一)应急准备
主要内容: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
(二)应急评估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准备评估。
七、持续改进
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名单。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程序
1、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定级标准开展自评,每年一次,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2、申请
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
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评审
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自内完成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应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和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4、公示
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由定级部门组织核实。
5、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定级企业,由定级部门确认定级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条件
(一)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8)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9)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二)申请一级定级的企业,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目、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3)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
(三)期满定级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5 )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6)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四)定级等级撤销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
1、策划准各及制定目标
策划准备阶段首先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所有相关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保障;成立执行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首先要解决企业领导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理解;其次要解决执行部门、人员操作的问题。
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
3、现状梳理
现状摸底的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阶段进度任务的针对性依据。
4、管理文件制修订
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的要求,核心在其内容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而不是对其名称和格式的要求。
5、实施运行及整改
根据制修订后的安全管理文件,企业要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实际运行。根据运行情况,对照评定标准的条款,按照有关程序,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及完善。
6、企业自评
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依据评定标准,由标准化执行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主评定工作。
7、评审申请
企业要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评审申请工作。根据自评结果确定拟申请的等级,按相关规定到属地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外部评审推荐于续后,正式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承担评审组织职能的有关部门)递交评审申请。
8、现场评审
接受企业自评报告的组织单位对自评报告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在接到定级部门确认的意见后,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完成现场评审工作。企业应对评审报告中列举的全部问题,形成整改计划,及时进行整改,并配合评审单位上报有关评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