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老城区、韩城市、杨陵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局、住宅和城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和农村局、紧急管理局、市长/市场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电能源规定(2022) 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交换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提高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撑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帮助实现“碳高峰、碳中立”目标。
一、总体目标
“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结束后,我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充电服务的便利性大大提高,基本形成了适度超前、布局均衡、安全可靠、开放融合、管理规范的充电服务保障体系。主要城市地区努力形成半径在2公里以下的充电服务圈。县乡主要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全面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普通国道主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得到有效覆盖。景区、公园及企业、机关设有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住区100%的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订,现有居住区充电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推进了陕西智能汽车网络平台的应用,充电文件连接率达到了100%。
“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新建了35.54万个充电桩,其中公共充电桩6.9万个(含乡镇充电桩1.22万个)、个人和专用充电桩29.45万个,可满足80 ~ 100万辆电动车的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a)科学布局规划
各市要科学预测电动汽车发展规模和充电需求,明确“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各种充电设施布局规模、建设时机、停车用地需求、充电容量等主要指标。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计划。以优先利用库存、停车场等土地资源增加土地供应的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站应加强论证,有关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用途控制等内容应与该级别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良好衔接。
(b)改善主要城市地区的公共收费基础设施
公共区域。根据当地条件部署充电站,扩大网络覆盖范围,加快对具备条件的商超、酒店、医院、写字楼、学校、公园等现有公共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对于新建公共停车场,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停车位为25%以上,建设的充电停车位为10%以上。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扩建、改造、迁移等方式及时更换充电设施,逐步提高快速充电的比重。
居住共同体。一、新居住区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约建设安装条件(电缆托盘、保护管、电缆通道应建在停车位上,停车场各防火区分别设置电表计量室、配电室-电表计量线、安装电表、桌子前开关、桌子后开关安装审查机构将审查新建或重建住宅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配给、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情况纳入整个工程验收范畴。各地供电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工作指导、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二是结合各级发展改革(能源)、住宅城乡建设部门、城市旧小区改造规划,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补充板措施,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机。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将根据当地条件建立至少一个公共充电座位,并使用充电停车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为了库存少、电力增加困难、有充电需求的居住社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电(更换)电力设施。三、是具备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居住地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止用户建桩,做好现场调查、现场施工、电力接机、换电等工作。第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参与居住地区充电设施“通建统营”。
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内部停车场加快比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直公用车辆充电要求。鼓励对外错误开放内部充电桩,提高公共充电桩服务能力。
(三)扩大乡镇公共收费基础设施
全面推进农村振兴相关要求,结合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市化,迅速完善县城和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全覆盖”。各市要与电动汽车一起开展农村活动,推进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综合监督评价范围。领导社会企业,重点在乡镇机关、村民委员会(边民服务中心)、医院、商圈、车站、物流基地、公共停车场等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四)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产业园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首选条件,到2025年省级产业园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订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比例为30%以上。加快景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到2025年建设充电设施。
覆盖省内4A级以上景区,满足旅游出行需要。(五)完善高速公路及交通要道充电基础设施
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存量土地及停车位,加快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与红线内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已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并运营的充电站根据电动汽车流量预测,同步改造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每个服务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强化农村公路沿线充电基础服务。
(六)加强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数据接入和互联互通
各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运营充电桩数据全部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充电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智慧车联网平台与高速公路收费中心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做到互联互通,共享相关数据,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支撑,为电动汽车车主提供便利。
三、创新示范
(七)开展西咸新区、西安产业园引领示范
支持电网企业与社会力量在西咸新区建设车辆到电网(V2G)充电站试点示范项目,加速推进V2G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在西咸新区、西安产业园区开展“光储充放”充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八)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示范
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优化电动汽车充电时间和充电功率,促进电动汽车与电网协同互动。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争取2023年实现每个市建成1个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九)开展换电模式示范
围绕矿场、港口、渣土转运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探索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出租、网约和物流运输等主要应用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提升换电模式的通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统筹、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形成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市场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充电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建设审批、备案管理等手续。各市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十一)强化电力需求服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管路通道等资源予以保障。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十二)提升充电服务保障水平
各市根据地方情况研究出台电动汽车充电站管理规范,细化管理措施。充电运营企业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运行维护水平和故障处理能力。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进一步完善相关功能,做到充电桩实时监控、信息及时发布,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辅助政府、企业决策,为电动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各市可积极研究出台充电设施研发生产、建设及运营管理的财政激励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新基建专项债券等财政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扶持力度。
(十四)加强安全监管
落实安全监督责任,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内容。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工作,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1月3日
来源: 陕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