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优先债权申报期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三):优先债权的违约金计算至成交裁定日

时间:2023-04-29 23:08: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高院裁判理由:再审申请人(参与分配一般债权人)主张案涉优先债权中的违约金只能计算至拍卖公告规定的缴纳股票拍卖款之日是对执行行为的程序异议,不属于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再审审查范围。

依据本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二审判决认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优先债权人的优先债权中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7月21日并计算至成交裁定生效之日,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优先债权人对股票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而再审申请人及其他案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是一般债权,故再审申请人主张优先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对其他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应当从优先债权数额中扣除其可从其他被执行人追偿的金额,于法无据。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459号

裁判日期:2021.12.09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