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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申报】垃圾处理费申报期限将至!申报缴费攻略看这里!

时间:2023-04-27 00:07: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这个月我单位需要申报的报表多了张【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这是报什么的?

申报的是2022年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期限到今年年底,抓紧时间别忘记申报。

什么是城镇垃圾处理费?我单位是22年新成立的企业也需要申报吗?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第三条规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申报的是2022年报表,所以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也需要申报。

点击申报,【税款所属期】是空白的,日期填什么呢?你能指导我如何申报吗?

没问题

垃圾处

申报流程

税款所属期选2022-01-01至2022-12-31后,点击进入申报

初始化—修改

增加一行

“征收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征收品目”【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子目”【城镇垃圾处理费-48】,只填写应缴费基数。

注意:每个地区应缴费基数和征收标准的判断有所不同,建议和当地核实。

目前苏州大市缴费基数为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征收标准为48,也就是48元每人每年。如果是2022年新成立的企业,基数填“0”。

报表打印

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左侧涉税查询,申报日期或税款属期填写一个,点击查询。查到的结果点击查看,进行预览或下载。

税款缴纳

问:电子税务局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成功,但缴费时提示“没有需要缴款的申报数据”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规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公告所列清单),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申报后即可自动享受缓缴政策。需要明年三月份才可以缴费。

问:等到明年三月份,我在什么位置可以缴费呢?

答:电局首页左侧常用功能—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税费缴纳—输入税款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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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办税总动员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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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
编制: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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