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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网上申报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监察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

时间:2023-04-24 12:52: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房东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 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申报纳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3.上海收钱吧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开户基本资料。 4.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的《东莞市***酒吧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交易明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营业收入未开具发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514,763.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738.17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1,072,135.4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罚款806,318.5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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